境外投资(ODI,其英文全称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就是指境内的企业采用新设、并购或者其他方式,来获取境外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权益的一种投资行为。为了开展境外投资,境内企业需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若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行业,还需额外履行核准程序。这些手续通常由发改委、商务部门及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核发相应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在实务中,这一流程通常被称为 "ODI 备案"。以下,我们从专业视角梳理了一些常见问题和解答,旨在为企业提供实操指引。
Q1.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报材料有格式文本吗?该怎么填呢?
A1. 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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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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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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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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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文件均附有具体的填报指南,投资主体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Q2. 在 11 号令里,“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 指的是投资主体以何种形式进行的境外投资呢?
A2. 在 11 号令中,"直接开展境外投资" 指的是境内企业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来开展境外投资的行为。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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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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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资产、权益注入境外子公司,并通过子公司实施投资。
Q3. 境内企业 A 打算把它控制的境外企业 a 的股权和境外企业 B 进行股权置换,这种情况是否适用于 11 号令呢?
A3. 境内企业 A 用其控制的境外企业 a 的股权与另一境外企业 B 交换股份,A 获得 B 的股权,属于 11 号令里所说的境外投资,适用于 11 号令。
Q4. 境外企业 B 的关键资产 C 处于中国境内,境内企业 A 直接并购境外企业 B,进而获取境内资产 C。这种情况是否受 11 号令约束呢?
A4. 依据 11 号令第二条规定,境内企业 A 并购境外企业 B,取得境外企业 B 的相关权益,属于 11 号令所说的境外投资,适用于 11 号令。
Q5. 境内企业 A 打算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 C,并且向 C 的境外股东 B 支付收购资金。这种情形是否适用于 11 号令呢?
A5. 境内企业 A 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 C,未出现 11 号令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不属于 11 号令所定义的境外投资,不适用于 11 号令。
Q6. 国内企业 A 打算以 0 元收购境外企业 B,而企业 B 的财务报告显示 B 有一定资产。这种情况是否适用于 11 号令呢?
A6. 国内企业 A 在收购境外企业 B 的过程中,既未投入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也不提供融资、担保的,不属于 11 号令所说的境外投资,不适用 11 号令。
Q7. 投资主体在港澳台地区的投资算境外投资吗?
A7. 按照 11 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投资主体直接或者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 11 号令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也参照 11 号令执行。
Q8. 境内企业进行内部架构调整,由境内子公司 A 并购境内子公司 B 持有的境外资产 C,交易协议金额为 1 美元。那在申请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时候,中方投资额应该是 1 美元还是境外资产 C 的实际价值呢?
A8. 境内企业进行内部架构调整,境内子公司 A 并购境内子公司 B 持有的境外资产 C 时,申请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时,中方投资额可按协议约定的 1 美元申报。核准、备案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里注明内部架构调整相关情况以及境外资产 C 的实际内容。
Q9. 境内企业用境内的股权去置换境外企业的股权,而且不涉及现金交易,那这种情况下怎么计算中方投资额呢?
A9. 境内企业以股权置换方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可按公允价格(如上市公司可按股票市值换算)及交易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方法来计算中方投资额。
Q10.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 年版)》里说的 “酒店” 具体是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呢?
A10. 《目录》里提到的 “酒店”,主要是指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去新建或者并购星级酒店、旅游度假村、商务酒店、一般旅馆等境外投资活动。《目录》里说的 “酒店”,不包括以下四类境外投资活动:(1) 投资不持有酒店物业资产的酒店管理业;(2) 投资不含住宿的餐饮业;(3) 已经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但还未完成的项目;(4) 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Q11.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 年版)》里所说的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具体是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呢?
A11. 《目录》里提到的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是指在流经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国境的河流上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这种境外投资活动。
Q12. 境内企业收购境外音乐制作公司或者影视制作公司,这属于涉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吗?
A12. 境内企业收购境外音乐制作公司或者影视制作公司,不属于敏感行业境外投资项目。
Q13.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 年版)》里提到的 “影城”,对应的境外投资活动有哪些呢?
A13. 《目录》里所说的 “影城”,主要指新建或者并购境外的电影院、院线公司的境外投资活动。
Q14.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 年版)》里提到的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这具体涵盖哪些境外投资活动呢?
A14. 《目录》里所说的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主要指武器装备的研发、生产、维修、保障等境外投资活动。
Q15. 企业在 “投资主体的信用情况” 里填写 “无违法违纪记录”,备案机关怎么核实企业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呢?
A15. 根据 11 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投资主体应对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若投资主体通过欺骗等手段获取备案通知书,备案机关可按 11 号令第五十二条处理。备案机关核实信用情况时可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里查询。
Q16. 投资主体在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和在商务部门履行新建境外企业有关手续,有先后顺序吗?
A16. 没有。
Q17. 11 号令第二条里提到的 “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这里面 “资产、权益” 的范围是什么呢?
A17. 11 号令里的 “资产、权益” 包含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种资产、权益。
Q18. 地方企业想要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在网上的申报入口在哪里呢?
A18. 地方企业可直接登录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http://jwtz.ndrc.gov.cn/jwtz - ex/index.action)注册用户并登录,登录后选择 “项目备案” 即可开始申报。若中方投资额在 3 亿美元以上(含 3 亿美元),项目将由系统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若投资额在 3 亿美元以下,将由系统送至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像北京、上海等地已建立相关政务服务系统,这些地方的企业办理 3 亿美元以下项目时,可咨询当地发展改革部门。)
Q19. 11 号令第五十一条所说的 “恶意分拆项目” 应该怎么理解呢?
A19. “恶意拆分项目” 大体上是指投资主体为躲避监管,故意将一个项目拆成多个项目。需说明的是,按项目需求或一般商业惯例进行的合理分期建设,不属于 11 号令第五十一条所说的 “恶意分拆项目”。
Q20. 11 号令从 2018 年 3 月 1 日开始实行,与此同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称为 9 号令)就废止了。企业在 2018 年 3 月 1 日之前做的事情,按照当时有效的 9 号令是不需要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那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按照 11 号令的相关规定补办核准、备案、报告等手续呢?
A20. 不需要补办。
Q21. 境内企业在准备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申请材料时,如果中外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是不是需要附上中文翻译版呢?
A21. 暂时不要求企业必须提交中文翻译版。若投资主体已有协议的中文版,建议和协议外文原件一起提交。对于因工作需要,确实要求申请人提供协议中文翻译版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会要求投资主体补充提供。
Q22. 投资主体打算通过它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不超过 3 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这种情况下需要申请项目备案或者提交项目情况报告表吗?
A22. 若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不超过 3 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且境内企业既不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提供融资、担保,那么境内企业既不需要申请备案,也不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
Q23. 境内自然人在境外开办企业或者开展其他境外投资项目时,是否适用于 11 号令呢?
A23. 根据 11 号令第六十三条,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进行投资不适用 11 号令,而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掌控的境外企业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则参照 11 号令执行。
Q24. 境内企业 A 打算向境外子公司 a1 注资,再由 a1 收购境外企业 b,A 已经按照上述收购方案取得了境外投资备案通知书,现在 A 打算把路径公司 a1 变更为 a2。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需要申请项目变更呢?
A24. 境内公司的境外投资收购标的未改变,仅是路径公司发生变化,不属于 11 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必须变更的情形,企业不需要申请项目变更。若企业因其他原因需对路径公司进行备案变更,可向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备案机关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Q25. 国内企业 A 打算设立境外企业 a,并且已经取得了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但是由于拟注册的境外企业 a 名称被占用等原因,a 实际注册的名称与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中列出的名称不一致。那么国内企业 A 是否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呢?
A25. 新设企业的名称变更不属于 11 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形。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中的境外新设企业名称与实际名称不一致,若不影响企业后续工作,企业不需要申请项目变更;若影响企业后续工作,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可受理企业的变更申请。
Q26. 国内企业 A 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已经取得了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现在打算将获得的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企业 B,是否需要按照 11 号令第三十四条履行项目变更手续呢?
A26. 若国内企业 A 收购股权的项目尚未完成,就需要按照 11 号令第三十四条履行变更手续;若该项目已经完成,那么国内企业 A 就不需要再履行项目变更手续了。
Q27. 投资主体完成境外投资之后,应该怎样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呢?
A27. 根据 11 号令第四十四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详情可查看 11 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 13 “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的填报指南。11 号令所说的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者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Q28. 11 号令把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 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了监管和服务范围。那么,“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 应该穿透到哪一层级呢?
A28. 11 号令所说的 “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 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逐层追溯,穿透到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投资主体的所有境外企业。
Q29. 国内企业 X 在新加坡设立了全资子公司 x,x 又在新加坡设立了全资子公司 y。现在 X 想要收购 y,让 y 直接成为自己的子公司。那么,X 收购 y 是否要进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呢?
A29. 若国内企业 X 全资拥有境外企业 x,x 又全资拥有境外企业 y,这种情况下,X 收购 y 并未新增境外资产、权益,所以不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Q30. 地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项目,该项目既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也不涉及敏感行业,而且中方投资额不超过 3 亿美元,那应该去哪里申请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呢?
A30. 按照 11 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地方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且中方投资额在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为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若还需在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请向相应部门咨询。
Q31. 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获得核准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A31. 依据 11 号令第二十六条,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如下:(1) 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2) 不违反我国相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对外开放政策;(3) 不违反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4) 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需说明的是,当前对于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只要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中的一种,核准机关一般就会将其视为不违反 11 号令第二十六条第 (2) 项规定的 “宏观调控政策”:(1) 该项目属于政府间合作项目;(2) 核准机关在就项目征求意见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馆明确表示支持该项目。
Q34. 国内非企业组织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时,应该如何提供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呢?
A34. 若投资主体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可以不提供此项附件。
Q35. 国内企业成立未满一年,还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该如何提交相关材料呢?
A35. 根据 11 号令配套格式文本的要求,“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应当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11 号令配套格式文本同时要求投资主体提供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以及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者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近两年的信用情况。信用情况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者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核准、备案机关可根据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以及项目情况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Q36. 国内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时,关于 “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应该提供哪一级的决策文件呢?
A36. 国内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例如根据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提供投资主体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相关文件,比如董事会决议、投委会决议等。如果部分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属于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那么就应当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相关文件。
(来源:商事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