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诸多频繁而难以预料的经济制裁和贸易管制措施以及任意和随性的关税加收政策使得国际贸易环境日趋恶化,在此背景之下,蓄谋已久的欧盟碳关税如期而至。欧盟碳关税,即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是欧盟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于2023年出台的一项环境政策,拟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随着2025年的到来,目前尚处过渡期的CBAM距离正式实施仅剩不到一年时间。在CBAM正式实施后,欧盟进口商有义务就部分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购买并清缴CBAM证书(即支付碳关税),这将使得进口商品的成本增加,而该等成本很有可能被转嫁至出口企业,从而影响中国出口企业出口至欧盟的相关商品的竞争力。
2025年初,欧盟为平稳地将CBAM过渡至正式实施阶段,对CBAM引入几项更新,并于2025年2月26日发布对CBAM进行修订的提案(Proposal)。我们预计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欧盟会进一步地完善CBAM并发布实施细则。在上述背景下,涉及出口CBAM商品的中国企业应当尽快了解和熟悉CBAM,以应对即将到来的变化。
本文基于欧盟公布的关于CBAM的立法文件和相关资料,对CBAM的实施阶段、CBAM的核心内容(包括CBAM适用的行业和商品、隐含碳排放、CBAM证书等)以及CBAM的最新动态进行解读,并就CBAM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及中国出口企业的应对之策提出了我们的意见和建议。
一、CBAM概述
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是欧盟出台的一项环境政策工具,旨在应对“碳泄漏(carbon leakage)”的风险,并促使非欧盟国家的生产企业使用更有效的技术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自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实施后,生产排放强度高的欧盟商品设施经营者须为每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购买和清缴排放配额,即为温室气体排放支付对应的碳价。然而,非欧盟国家的大多数经营者并无这种义务,这使得欧盟企业为了减少生产成本,选择从非欧盟国家进口商品或将生产线转移到其他非欧盟国家,从而产生碳泄漏风险。欧盟认为,该等“碳泄漏”抵消了欧盟为温室气体减排做出的努力。
在CBAM出台前,欧盟应对碳泄漏的方式主要包括在EU ETS项下发放过渡性的免费配额(free allowance)。但是,发放免费配额同时影响了生产企业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进行投资的积极性。作为EU ETS的补充,CBAM寻求以另一种方式解决碳泄漏的风险,即,使欧盟进口商就部分进口商品的隐含碳排放(embedded emissions)(也可翻译为嵌入式碳排放)承担与欧盟商品相同的碳成本。CBAM正式实施后,欧盟将逐步停止发放EU ETS项下的免费配额。
由于在CBAM项下,欧盟要求欧盟进口商就部分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购买并清缴CBAM证书,这将使得进口商品的成本增加,而该等成本很有可能被转嫁至中国出口企业,从而影响中国出口企业的商品竞争力。
二、CBAM立法文件
1. 2023年5月10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发布的《关于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条例》(Regulation (EU) 2023/956)(以下称“CBAM条例”)。
2. 2023年8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的《CBAM过渡期实施条例》(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3/1773)及其附件。
3. 2024年12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的《CBAM登记系统实施条例》(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4/3210)。
4. 2025年2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简化和加强CBAM的提案(Commission proposal to simplify and strengthen the CBAM)。
除上述立法文件外,欧盟委员会建立了专门的CBAM网站,用于发布和更新与CBAM有关的信息。[1]欧盟委员会在CBAM网站上也发布了关于CBAM的问题与解答,并会进行不时更新(最新一次更新于2024年12月18日)。
三、CBAM实施阶段
CBAM 将分阶段施行,具体如下:
(一)过渡阶段(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在CBAM过渡阶段,作为欧盟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的报告申报者(reporting declarant)(“报告申报者”)承担信息报告义务,其应在每一季度末向欧盟报告CBAM商品的隐含碳排放,但无需购买和清缴CBAM证书,即无需为隐含碳排放支付费用。在过渡阶段,中国出口企业可能收到欧盟进口商的要求,要求其提供相关商品的隐含碳排放信息。
(二)正式实施阶段(2026年1月1日起)
自2026年1月1日起,CBAM进入正式实施阶段:(1)进口CBAM商品的欧盟进口商应向所在国家的主管部门注册成为CBAM授权申报商,并购买CBAM证书;(2)欧盟进口商应每年定期申报其进口的CBAM商品的隐含碳排放,并清缴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3)如果欧盟进口商能够证明CBAM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在第三国支付碳价,则相应金额可予以抵扣。
四、CBAM 核心内容
(一)CBAM适用的行业和商品
CBAM目前适用于以下行业:水泥、钢铁、铝、肥料、氢和电力。这些行业是欧盟根据特定标准,特别是考虑到这些行业的高碳泄漏风险以及高排放强度而选择。CBAM一旦完全实施,这些行业最终将占EU ETS所涵盖的行业排放的50%以上。未来,CBAM可能会扩展到EU ETS的其他行业。
CBAM 条例附件1《商品和温室气体清单》(Annex1:List of goods and greenhouse gases)详细列举了目前CBAM适用的商品(“CBAM商品”),包括CBAM商品的分类和综合税则目录编码(“CN编码”)。CN编码是欧盟基于HS编码制定的海关编码,比HS编码多两位数,其中前6位与HS编码相同。出口企业应通过将商品的CN编码(也可通过HS编码)与CBAM 条例附件1中CBAM商品的CN编码进行比较,来确定出口商品是否适用CBAM。
CBAM 条例附件1列示的CBAM商品以及与商品有关的温室气体列表如下(根据英文原文翻译,仅供参考):
水泥
电力
肥料
钢铁
铝
化学品
(二)隐含碳排放的概念、计算和核查
CBAM针对的主要是CBAM商品的“隐含碳排放”。
根据CBAM条例第3条和第7条的规定,隐含碳排放是指商品生产过程中的直接排放和生产过程消耗的电力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的间接排放。其中,对于CBAM条例附件2所列的商品(包括钢铁、铝和氢),仅计算和考虑其直接排放。
隐含碳排放的概念基于商品碳足迹(CFP)的原则和要求,但与商品碳足迹并不完全一致。根据欧盟委员会发布的《欧盟以外设施经营者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指导文件》(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CBAM隐含碳排放的概念比商品碳足迹要窄很多。具体而言,商品碳足迹通常被理解为从生命周期角度考虑每声明单位(例如一吨商品)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单位为千克或吨二氧化碳当量),涵盖从采矿和生产到运输、使用和报废的上下游过程的所有重要排放。但是,产品的下游排放(使用和报废所产生的排放)、不同地点之间的物料运输以及更上游的过程所产生的排放均不在CBAM的范围之内。因此,CBAM隐含碳排放的计算不同于《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或ISO14067等其他计算商品碳足迹的方法。CBAM条例附件4规定了隐含碳排放基本的计算方法。
CBAM过渡期对隐含碳排放无核查要求。但是,在CBAM正式实施后,欧盟进口商申报的隐含碳排放应由欧盟指定的国家认证机构认证的核查员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欧盟进口商为完成过渡阶段CBAM隐含碳排放的报告义务,以及正式实施阶段的CBAM申报义务和核查义务,都可能需要第三国出口企业提供CBAM商品的隐含碳排放信息。
(三)CBAM证书的购买、清缴和抵扣
欧盟进口商需要清缴的CBAM证书对应欧盟进口商需要支付的欧盟碳关税。
自正式实施阶段起,CBAM授权申报商有义务购买和清缴CBAM证书(CBAM Certificate)。CBAM授权申报商应通过欧盟委员会建立的公共平台,向其设立的成员国购买自当年年初进口至欧盟的CBAM商品中至少80%的隐含碳排放对应的CBAM证书。每个授权申报商应清缴的CBAM证书数量将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实际隐含碳排放- EU ETS免费配额覆盖的排放-已在原产国有效支付的碳价覆盖的排放]×进口的CBAM商品数量。
CBAM证书的价格将由欧盟委员会以每周为基础,根据EU ETS配额在拍卖平台上的平均收盘价格计算,该价格将以欧元计算并公开发布。每一个CBAM证书对应一吨二氧化碳当量排放。
根据CBAM条例第9条的规定,CBAM证书仅能够在已在原产国有效支付碳价(Carbon Price)的情形下进行扣减。CBAM授权申报商可以根据在原产国已就CBAM商品的隐含碳排放有效支付的碳价,要求扣减需要清缴的CBAM证书数量。CBAM条例将“碳价(Carbon Price)”定义为“在第三国根据碳减排计划,以税、征收款或费用的形式或者以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的配额形式支付的货币金额”。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还应考虑原产国可能导致碳价降低的任何退税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根据CBAM条例第9条的规定,CBAM授权申报商应保留必要的文件记录,以证明所申报的隐含碳排放在商品原产国已有效支付碳价,包括与任何退税或其他形式的补偿有关的证据,尤其是相关立法参考。该等文件包含的信息应由独立于CBAM授权申报商和原产国当局的人士证明。该独立人士的姓名和联系信息应体现在该等文件上。CBAM 授权申报商也应保留实际支付碳价的证据。但是,在第三国有效支付的碳价的抵扣标准、碳价实际支付的证据、上述所述的“退税或其他形式的补偿”以及“独立人士”如何界定,目前欧盟都没有给出确定的详细指引,根据欧盟此前披露的信息,关于第三国碳价抵扣的进一步细节预计将在过渡期结束之前通过实施细则的方式发布。
五、CBAM 最新动态
我们注意到,2025年初,欧盟对CBAM过渡阶段引入以下变化:
1. 数据申报方式:目前,欧盟以外的运营商可以使用欧盟委员会发布的通讯模板(CBAM Communication Template,可以在CBAM网站上下载)向每一位报告申报者提供CBAM报告所需的信息。自2025年1月1日起,CBAM登记系统(CBAM Registry)将开放一个新的门户,允许欧盟以外的运营商统一上传和向报告申报者共享其设施和排放数据,而不再需要分别向每个报告申报者提供信息,该门户允许运营商对商业敏感数据进行保密处理。
2. CBAM授权申报商:自2025年初起,欧盟进口商可以通过CBAM登记系统申请成为CBAM授权申报商(authorized CBAM declarants)(自2026年起,成为CBAM授权申报商将成为进口部分CBAM商品至欧盟的强制性要求)。
此外,2025年2月26日,作为欧盟首批综合法案(Omnibus Package)的一部分,欧盟委员会发布对CBAM进行修订的提案(Proposal)(以下称“CBAM修订提案”)。CBAM修订提案旨在简化和加强CBAM,主要内容包括:
1. 豁免小规模欧盟进口商的CBAM义务:CBAM修订提案豁免了全年累计进口量不超过50吨的小规模欧盟进口商的CBAM义务。根据欧盟委员会披露的信息,设置全年累计进口量不超过50吨的阈值预计将豁免大约90%的欧盟进口商(相当于约182,000家欧盟进口商),但仍然能够将大约99%的排放量维持在CBAM的范围内。
2. 推迟CBAM证书的购买:CBAM修订提案将CBAM证书的购买时间从自2026年开始,推迟至自2027年开始为2026年进口商品的隐含碳排放购买CBAM证书。
3. 简化保留在CBAM范围内的欧盟进口商的适用规则:CBAM修订提案简化了关于CBAM授权申报以及与CBAM义务相关的规则,包括隐含碳排放的计算和报告要求。
CBAM修订提案仍需等待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批准,才能在公布后生效。
六、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CBAM的实施对中国出口企业最直接的影响是造成相关产品出口至欧盟的成本上升。从目前中国对欧盟出口统计数据来看,CBAM实施初期预计将主要影响钢铁、铝行业。以2025年1月和2月欧盟碳市场70-80欧元/吨左右的最新碳价数据为基准[2],CBAM商品中每包含一吨碳排放量,欧盟进口商就需要以70-80欧元的价格购买一张CBAM证书。根据有关机构测算,欧盟碳关税实施后,总体上将增加中国出口欧盟的相关企业6%至8%的成本。[3]
尽管CBAM条例规定,如果进口商品在出口国已经为其隐含碳排放支付碳价,则已经支付的碳价可以进行扣减,不过,由于目前除了发电行业之外,其他行业均未正式纳入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计算有关进口商品须购买的CBAM证书时可能还没有可供抵扣的已支付碳价。但是,我国目前正在推进其他行业进入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特别是在2024年9月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推进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预计将来,中国出口企业或可通过最新的政策,抵扣一部分因CBAM增加的成本。
此外,CBAM要求欧盟进口商对进口商品的隐含碳排放进行报告,相应地,欧盟进口商也将需要中国出口企业提供商品的隐含碳排放等信息,该等信息提供义务要求中国出口企业进行相关数据的收集、计算并且进行较为繁琐的信息填报,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出口企业的负担。
(二)应对措施
1. 尽快熟悉CBAM规则,梳理适用产品,建立碳关税内部管理体系:由于距离CBAM的正式实施阶段已不到一年,我们建议受首批CBAM适用商品范围直接影响的大型出口企业尽快组建专门的团队接触和熟悉这方面的业务。首先,指派熟悉海关归类的业务人员根据CBAM条例附件1的《商品和温室气体清单》梳理本公司适用CBAM的产品;其次,在过渡阶段已经有欧盟进口商为完成过渡阶段的CBAM报告义务,要求中国出口企业提供CBAM商品的隐含碳排放信息,企业应利用好过渡阶段的窗口期与欧盟进口商多沟通,借助欧盟委员会发布的CBAM通讯模版(CBAM Communication Template)和CBAM自我评估工具(CBAM Self Assessment Tool)等工具(均可以在CBAM网站上下载),熟悉在CBAM项下公司就每项产品需要向欧盟进口商披露的信息、数据以及有关的计算。此外,中国出口企业可以借助外部专业力量,了解CBAM的基本规则和定期更新,为中国出口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协助中国出口企业尽快建立起有效的“碳关税”内部管理体系。
2. 及时关注CBAM的更新,特别是碳关税的抵扣:如上文所述,一方面,自2025年初,欧盟对CBAM引入几项更新,并且已发布CBAM修订提案来简化和加强CBAM,预计在过渡阶段结束前,CBAM会继续不时更新CBAM政策,并出台新的实施细则。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在不断完善,预计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业会在不远的将来发生变化。我们建议大型出口企业及时关注CBAM的更新,特别是关于碳关税的抵扣,以便在CBAM正式实施后协助欧盟进口商申请CBAM证书的扣减,从而提高国际贸易中自身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See: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_en#cbam.
[2] See:Trading Economics (https://tradingeconomics.com/commodity/carbon).
[3] See:https://www.cccmc.org.cn/hyzx/wjjc/ff80808181489d320181b2a084cb0859.html.
[1] The European Commission’s CBAM webpage, se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_en#legislative-documents.
[2] CBAM regulation in th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 see: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3AOJ.L_.2023.130.01.0052.01.ENG&toc=OJ%3AL%3A2023%3A130%3ATOC.
[3] CBAM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for the transitional phase, see: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3AJOL_2023_228_R_0006#d1e40-94-1.
[4] Annexes to the CBAM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for the transitional phase, see: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3AJOL_2023_228_R_0006#d1e32-113-1.
[5] 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se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980287c-dca2-4a4b-aff3-db6374806cf7_en?filename=Guidance%20document%20on%20CBAM%20implementation%20for%20installation%20operators%20outside%20the%20EU.pdf.
[6] Commission proposal to simplify and strengthen the CBAM, see: https://table.media/wp-content/uploads/2025/02/24173045/CBAM_draft_clean.pdf.
[7] CBAM - Questions and Answer, see: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013fa763-5dce-4726-69fec04d5ce2_en?filename=CBAM_Questions%20and%20Answers.pdf.
(来源:中伦视界,作者:阎天怀、孟梓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