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海外商标保护尤为重要。商标不仅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搭载其产品声誉和企业商誉,而且是企业顺利生产经营、避免生产系列法律纠纷的重要权利载体。本文将从企业海外商标的布局和维权两个方面为企业提供建议,希望能帮助企业顺利开拓国际市场。
柬埔寨工业、科学、技术和创新部(MISTI)的工业产权局发布非正式公告称,该国将从2024年10月15日起对逾期支付专利年费和恢复费实施新的处罚。
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都是我国企业走出去常选择的目的国,同时也都是知识产权强国,有着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健全的司法制度。对于出海的中国企业来说,这些国家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在周密布局自身知识产权的基础上为我所用,在竞争中压制对手;也可能在冒然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国门的脚步越来越快。2024年6月12日,贝恩公司发布《2024中国企业出海最新研究与洞察》显示,2023年的企业出海资金量相比于2022年增长11%, 企业数量增长23%,中国企业出海迎来新高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认真贯彻关于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相关部署,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落实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制定本意见
笔者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客户由于某些原因需要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将技术方案对外披露,例如将样品或方案提供给合作方、参加展览或发表论文等等。针对这些情形,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作为先申请制度下的一种例外规定赋予了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一定程度的权利救济。然而,这种权利救济一方面要求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主张新颖性宽限期时承担较高的举证义务,另一方面实际的救济力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此,笔者基于自身工作经验并结合部分案例对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中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和细节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能够给读者带来些许帮助或启发。
在过去数年中,我国医药行业发展迅速,已成为全球最大、最活跃的医药市场之一。为了进一步鼓励药品研发创新,近年来我国在医药行业启动了一系列药政和专利改革,包括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实施。本文对我国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解析,并分析了该制度对创新药企业和仿
PART 01 引 言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员利用三步法将涉案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之后列举了多个区别技术特征,然后通过引用其他对比文件和/或公知常识来分别评述所述多个区别技术特征,由此否定涉案申请的创造性。然而,仅仅以权利
美国是世界上专利制度建立较早、发展较完善的国家之一。早在1790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第一专利法案(First Patent Act)”。在之后的200多年间,美国《专利法》几经重大修改,逐渐形成了目前的状态。最近一次的重大修改是2011年通过、2013年开始
本文通过对中国药品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实证分析,全面总结了药品专利的无效数据,旨在从多个维度进行数据整理分析以反映的医药专利无效情况。进一步地,文章通过Logistic回归模型重点考察中资与外资权利人在药品专利无效宣告中的待遇差异,评估当前法律实践是否达到了公平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