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荷双边贸易额高达1170.9亿美元,目前荷兰是中国在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国。但中荷两国在法律制度上存在差异,且缺少缔结生效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以保障执行,因此中国企业事先对荷兰的民商事法律制度有所了解尤为重要。本文将主要介绍荷兰在民商事领域的仲裁与执行规定,为在荷提起仲裁的中国企业提供参考。
协议管辖制度因具有避免管辖权冲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等优点,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承认。笔者结合涉外商事合同实务,在本文中就非对称管辖协议在不同法域以及国内的效力认定、承认和执行问题加以梳理和分析,并就有关问题提供实务操作建议。
9月2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公布了一起审结的涉及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要点展开了充分的说理,为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相关合规义务提供了具体的司法指引。
本案不仅就英国法院根据英国《1996年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1996)第69节规定就法律问题仲裁上诉的审查界限提供了权威性指导,也就英国法[2]下买方拒收货物(non-acceptance of goods)情况下如何衡量卖方遭受的损害这一常见争议提供了进一步具有实操性的范例,值得研读。
笔者在本文中对中国和部分中资出海主要目的地国家在竞限方面的法律和实践要求进行横向对比,望能为出海企业做出更妥善的合规安排提供借鉴。
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是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2024年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结合(2021)最高法知行终1226号案件,给出了创造性评价中区别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的协调配合关系对改进动机判断影响的要旨。笔者结合该案例探讨创造性“三步法”中如何判断存在技术启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对消费者关注的网络消费争议解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表示,《条例》将夯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
在商业竞争中,为了获取优势,一些经营者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其中之一就是商业诋毁。在我国,这种行为主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制。商业诋毁行为指的是“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以调促和”是商事调解的魅力所在,也是杭州调解中心的职责所在。依托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杭州调解中心不断完善商事纠纷多元预防调处机制,在商事调解的生动实践中实现了纠纷的诉讼外化解。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过5年的实践运行,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改革效果集中显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法庭贯彻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