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油

原油一般来讲是指未经加工处理的石油,是一种由各种烃类组成的黑褐色或暗绿色、具有特殊气味的粘稠性油状液体或半固态的可燃物质,其主要组成成分是烷烃,此外石油中还含硫、氧、氮、磷、钒等元素。

在进口原油时,概念有所不同。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品目27.09项下“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中包括石油及沥青矿物(例如,页岩、石灰质石、矿砂)油的原油,即不论其成分如何,也不论其是否从正常油田、凝液油田或干馏沥青矿物获得的天然产品。经过倾析、脱盐、脱水等不改变产品的基本特性的方法加工得到原油以及天然气提取稳定过程中所得的原油(凝析油)也应归入品目27.09。

问:请问申报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答:进口原油申报时包括7项申报要素,其中1项归类要素,6项价格要素,具体见下文。

合规申报

根据《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2024年版)税则号列2709.0000“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包括7项申报要素,其中1项归类要素,6项价格要素。

1. 品名,一般申报为“原油”“石油原油”“石油原油或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等;

2. 种类,指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的种类,可填写生产国对原油的品种命名;

3. 密度或API度,物质单位体积的质量叫做这种物质的密度,美国常用API度来表示石油的密度;

4. 含硫量,一般采用GB/T 17606进行检测;

5. 签约日期,指供求双方企业合同签订的日期,只需填报具体日期即可。例如:“20210701”;

6. 计价日期,指商品价格所适用的指数或行情的时间,可以是某个时间点,也可以是某个时间段;

7. 有无滞期费(无滞期费、期费未确定、滞期费已申报),滞期费是指当船舶装货或卸货延期超过装卸货时间时,由租船人向船东所支付的约定款项,按实际情况填报即可。

问:那原油进口是怎么监管的呢?

答:进口原油的检验监管方式如下……

 

 

检验监管方式

1.关于重量鉴定

根据《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159号)规定,海关对进口大宗商品逐批实施重量鉴定调整为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依职权实施。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重量,海关对申报情况实施抽查验证。

2.关于检验监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但对于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3.关于进口原油采信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193号)决定自 2024年1月1日起,对进口原油实施检验结果采信,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原油(HS编码2709000000),可以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对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实施采信。

原油作为危险品,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特性。请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来源:石家庄海关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