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伦视界,作者:于治国 彭潇潇

本文基于2024年上半年度我国出口管制执法案例,围绕产品类型、主要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处罚依据,对执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结合执法特点,为出口企业提出贸易合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和海关有权对出口管制相关涉案和违法行为进行行政调查和行政处罚。2024年上半年,国家商务部没有公布出口管制相关调查和执法案例;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级海关至少公布了46份涉及出口管制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外,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角度,仅检索到一篇相关海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1]

从整体上看,各地方海关仍然是出口管制相关行政调查和执法的主要部门。2024年上半年海关做出的相关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在行业领域和产品类别分布方面,此次数据分析也进一步体现了案件集中于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特点。本文拟从今年上半年已公布的出口管制有关行政调查和执法的情况出发,对案件类型、特点和处罚以及行业领域分布分析如下,并结合有关案例特点提出合规建议。

行政执法和处罚案件特点

* 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据统计,2024年上半年出口管制相关行政执法和处罚案件达46起,显著超过2023年上半年的案件数量(24起),占2023年全年案件数量(61起)的75%,出口管制案件数量呈增加态势。

* 涉案出口物项种类众多,但重点突出。据初步统计,上半年案件中两用物项涉及13个产品/类别,军品涉及6个类别。在两用物项中,石墨相关产品和无人机产品类别的违法案件数量比较集中。

* 违法行为以涉证相关行为为主。

* 案件处罚力度宽严相济。最高罚款金额接近涉案金额的两倍。

涉案产品类别

2024年上半年,在已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例中,出口产品涉及两用物项的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2/3,军品相关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1/5,另有若干案件涉及禁止出口货物或未披露的出口管制货物。涉案产品领域和类别呈现比较明显的集中趋势。

在两用物项和技术领域,如图1.1所示,石墨相关物项仍然是海关出口管制调查和处罚的重点产品领域。在所有的处罚案例中,约42%的案件涉及石墨及石墨制品。尽管石墨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案件占比较2023年有所下降,但石墨相关领域出口业务仍然是出口管制合规风险管控的重点领域。此外,无人机相关产品出口管制案件数量增加明显,约占案件总数的16%,这也显示了2023年7月底我国对无人机相关产品列管以来,无人机相关产品成为出口管制合规管理新的重点领域。此外,易制毒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仍然是出口管制监管的重点领域。

图 1.1

2024年上半年,军品相关出口管制执法案件占比有所下降。相较于2023年50%左右的占比,2024年上半年军品相关案件仅占案件总数的约20%。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如图1.2所示,涉案军品主要是《军品出口管制清单》第十三类“后勤装备、物资及其他辅助军事装备”等,包括第13.1.1.1 类项下的军服、军帽、军用徽标、军用面料,第13.1.1.2类项下的通用装具、包括钢盔和防弹背心在内的防护装具,以及第13.4类项下用于生产防护装具的特种原材料。

图 1.2

主要违法行为

在已统计的海关执法处罚案例中,2024年上半年出口管制的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商品错误描述、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等少数违法类型上。其中,如图2所示,在两用物项和技术领域,未取得相关出口许可证、违规申报出口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87%。

图 2

由于出口产品的归类或描述错误,当事人在出口货物时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且未附带相关的出口许可证,这一现象在上半年执法案件中非常突出和典型。在绝大部分案例中,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所申报商品海关税号与实物不符,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口需提交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或《军品出口许可证》,继而将其认定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此外,亦有海关查明当事人以走私方式违反出口管制法律的行为。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明知出口货物属于管制物项,但以伪报品名方式申报出口,对该种情况,处罚机构认定当事人逃避国家出口管制,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严重者涉嫌走私罪。在另一些案例中,当事人明知申报的贸易国与实际出口目的国不符,以伪报贸易国的方式将物品走私出境,例如,在津新港关缉查字〔2024〕第1号案例中,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贸易国为俄罗斯联邦,经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查明,当事人在明知申报出口货物最终出口目的国为乌拉圭的情况下,以伪报贸易国的方式将硫化钠走私出境,以逃避国家对两用物项货物的出口管制,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处罚措施

在海关行政执法层面,处罚措施的种类主要是罚款、警告等类型;对于涉嫌走私刑事犯罪的还将移送刑事司法程序。罚款是海关出口管制处罚中最常见的措施,在所统计的海关监管处罚案例中,两用物项和技术领域的处罚措施以罚款为主,少数情况下会没收涉案货物(请见图3)。

图 3

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规定的罚款金额标准,海关罚款金额相对温和。在上半年大多数案例中,海关罚款金额约为涉案出口金额的15%以下;最低罚款金额为1000元或占涉案出口金额的5%。上半年处罚案例中出现了最高罚款金额50万元,是针对走私违法行为设定的罚款金额。

在涉及走私行为的案件中,海关机关通常也会加处没收违法走私货物的处罚措施。当货物已经出口境外、无法返还的情况下,海关监管机关则会处以货值相当的罚款。

处罚依据

在海关执法案件中,海关监管机关仍然主要依据海关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和处理。在出口管制处罚案件中,主要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2]作为处罚依据。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也是处罚决定中常见的法律依据。

在处罚力度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等规定了减轻或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各种情形。在已统计的两用物项和技术领域海关执法处罚案例中,约74%的案件获得了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较为常见的可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行为包括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补领所需许可证件、办理相关手续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常见的从重处罚情节有以虚假陈述的方式抗拒、阻碍海关执法、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等。在出现上述多种情形时,海关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处罚决定。例如,在甬北关缉违字〔2024〕第84号案例中,当事人出口石墨带、石墨卷材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因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条第三项[3]所列的从重处罚情节;又因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补领所需证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4],应当减轻行政处罚,最终海关机关综合考虑多种情形,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6700元,占涉及该违法行为出口金额的15%。

合规建议

结合对2024年上半年出口管制相关执法案例的梳理,我们了解到相关监管机关对出口管制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力度也在逐渐加强。从企业角度,建议针对重点风险领域做好合规管理工作,以减小贸易合规风险的敞口。

一是重点关注出口产品报关归类和描述,避免差错。鉴于实践中经常出现出口企业因产品归类或描述错误或报关文件有误导内容等原因受到海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罚,建议出口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对产品进行准确分类和描述并申请报关。

二是关注重点行业和产品领域。在过去几年中,石墨相关物项是出口管制执法案例频发的行业领域。在2024年,无人机产品案件也出现激增态势。结合2024年7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2024年第31号)的新规定,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仍然会是出口管制行政监管的重点领域。

三是做好合规内控,重视合规价值。在处罚案例中可以发现,出口管制合规内控制度和实践对相关出口企业有效识别和管控风险的重要性。基于企业合规管理,依照商务部发布的出口管制合规指导文件,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以避免出口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我们还建议企业关注海关和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动态,了解管理和执法政策动向,不断优化自身贸易合规管理水平;同时,认真应对监管部门调查,借助专业服务建立应对机制。

[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某某海关、河北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24)津02行审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三)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一)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二)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二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三)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四)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海关执法的;(五)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六)依据《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拒不退运的;2.违法输入境内的固体废物数量达到二百吨以上或者危险废物数量达到二十吨以上的;3.固体废物已输入境内并造成环境污染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于治国  律师

北京办公室

非权益合伙人

业务领域:贸易合规和救济

彭潇潇

北京办公室  合规与政府监管部

(来源:中伦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