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海关商品编码是进出口货物申报的重要项目,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税则号列与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不符,当事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本文从两则海关行政处罚案例展开论述,重点评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与伪报税则号列的区别,并附海关律师商品归类合规建议。
关键词:商品归类 商品编码 申报不实 伪报税则号列
一、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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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申报商品编码与海关归类不符,为何海关处罚轻重不一?
案例1:
A公司于2014年3月至2016年7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L型马达397台,申报税号为8503009090(关税税率为8%)。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涉案货物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遂立案调查。经海关归类,该商品应归入8501310000项下(关税税率为12%)。
海关认定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违反了《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8000元(约60%罚款)。
案例2:
同样是A公司,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申报进口O型马达64台,申报税号为8501109990(关税税率为9%),经海关归类,该商品应归入8501310000(关税税率为12%)。
海关认定当事人伪报税则号列,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已构成走私行为,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118616.65元,并处罚款3200元。
二、海关处罚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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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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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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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九条 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三.海关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的释义,商品归类是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商品归类是一项复杂、具有极高专业度的工作,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有准确申报商品编码的义务?确定准确的商品归类,究竟是海关的义务还是收发货人的义务?《海关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认为确定准确的商品归类是海关的义务,而非收发货人的义务。毕竟,《规定》第七条仅要求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进而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并未要求准确申报商品编码,《海关法》也未要求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准确申报商品编码。然而在实践中,海关往往将准确申报商品编码作为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法定义务,若出现申报的商品编码与海关审核认定的商品编码不符,极有可能遭遇海关行政处罚,比如本案案例1和案例2;严重者甚至构成犯罪。
就本案案例1和案例2而言,同一家公司,同样是申报的商品编码与海关归类的商品编码不符,为何一个被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一个被认定为伪报税则号列的走私行为?处罚结果也大相径庭。
关键就在于归类不符的主观原因,无主观故意的错报,与主观故意伪报,二者性质截然不同。
(一)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据海关调查,案例1中,当事人申报进口L型马达的商品编码与海关归类的商品编码不符,主要是经办人员对海关商品编码知识了解有限,缺乏责任心,随意申报税则号列,导致出现申报不符。其主观上并无错误申报的故意,但有错误申报的过失,因此海关认定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最终对其处以漏缴税款约60%的罚款。
那么,是否所有与海关归类不符的货物商品编码申报,都会被认定为申报不实,被海关行政处罚?也不尽然,海关总署2012年第2号行政解释(关于商品归类申报不实的解释)对是否应认定为申报不实的情形作出了部分列举,也明确了不应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商品编码申报不符的涉案企业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海关也可作为一般性申报错误处理,若需补税则予以补税,不作行政处罚。
(二)伪报税则号列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
案例2中,当事人申报进口0型马达,明知其额定功率为80瓦,而申报税号8501109990明确列明为“其他微电机(输出功率不超过37.5瓦)”。即,当事人明知该商品不应归入此税号,依然按此税号进行申报,对税号的错误申报存在主观故意,故意将12%的高关税税率进口货物申报为9%的低关税税率进口货物,以偷逃应缴税款。因此,海关认定其伪报税则号列,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最终对其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118616.65元,并处罚款3200元。
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认定走私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三个前提条件:一是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二是逃避海关监管,三是偷逃应纳税款或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认定伪报税则号列的走私行为,依然离不开这3个条件。
四、兰迪海关律师合规提醒
商品编码是进出口货物申报的重要项目,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税则号列未申报或申报不实,海关将按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报税则号列是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为了避免因商品归类问题受到海关行政处罚或触犯刑事犯罪,兰迪海关律师对进出口经营者提出三点合规建议:1.相关经办人员或代理人要深入学习、了解商品归类知识,对如何进行商品归类做到心中有数;2.深入了解进出口货物的性能、作用等,如实、准确地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的事项;3.向海关提出商品归类行政裁定、预裁定申请。
(来源:兰迪关税争议与进出口合规,作者:李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