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安排,认真研究落实国家层面的6方面32项改革措施,结合关区实际研提细化举措,配套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举全关之力,以“四提升、四服务”优化天津口岸营商环境,全面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助力天津市外贸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帮助企业更好地知晓、运用相关政策,现推出“天津海关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专栏”的系列政策指南,本期解读“海关预裁定展期相关措施”。
NO.1-什么是海关预裁定
海关预裁定制度是指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企业即可就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原产地或原产资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事务向其备案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NO.2-预裁定申请主体是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海关总署关于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规定,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备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另外,本次公告明确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试点允许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预裁定。
-NO.3海关预裁定作用有哪些
(一)有助于企业提前准确了解归类、价格和原产地相关要素,有效预估交易成本。
(二)降低不合规申报的风险。
(三)简化企业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NO.4-展期申请需要的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在《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至90日(自然日,下同)内提出申请。
(二)申请展期的《预裁定决定书》所涉及的海关事务及商品等相关内容均应保持不变。
(三)以下四种情形,海关不接受展期申请:
1.《预裁定决定书》已失效或被撤销的;
2.申请人名称、企业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
4.《预裁定决定书》制发后,有关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对预裁定决定涉及的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等海关事务作出明确规定的。
-NO.5-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海关予以认可”。而对于境外申请人申请的预裁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是该预裁定的申请人,在进口相关货物时不能使用该《预裁定决定书》。收货人如有需要,应按照《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规定向海关申请预裁定。
根据以上修订内容,《预裁定决定书》格式作相应更改,增加了作出预裁定的依据和救济途径、行政复议专用邮箱等内容。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原标题:跨境贸易便利化政策直通车丨海关预裁定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