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四岁的抗癌儿童“小苹果”不幸去世,家长请殡仪馆在灵堂布置鲜花,最终账单显示八个花篮收费高达13800元,引发社会关注。天价殡葬费长久以来一直受人诟病。有的殡葬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只告知服务项目却不明示是否收费及相应价格,待全部服务完成后视家属身份坐地起价;有的商家在提供停尸、清洗、搬运等基本殡葬服务时捆绑销售高价鲜花、寿衣、挽联等产品,或强迫消费者购买“一条龙服务”,否则拒不提供基本服务。

随着大力推广火化,我国殡葬服务市场规模持续增长,2022年我国殡葬服务市场规模已增长至3102亿元。[1] 据2020年的一份全球丧葬费用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的丧葬费用占年平均工资的45.4%,排世界第二。[2] 尽管我国对于基本殡葬服务施行政府定价,但对于延伸服务,各地则通常实行市场价,部分殡仪馆通过巧立名目、不公开价目等方式收取高额殡葬费用。本文将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三重维度,对殡葬行业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剖析。

一、殡葬行业为何乱象层出

殡葬基本服务:自然垄断属性

我国的殡葬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其中,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殡葬所必需的服务。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

《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民政部等八个部门《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第三条规定,“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对于殡葬服务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基本服务应当由各地按照非营利原则规定收费标准,延伸服务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但没有强制规定。

上述规定既赋予了我国殡葬行业公用事业的属性,同时也赋予了从事基本殡葬服务的殡仪服务经营者自然垄断地位。具体而言:

  • 由于需经由政府审批许可后方可从事基本殡葬业务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等。在特定区域内,各地政府一般仅根据需要规划设立一个到几个殡仪馆。据民政部统计,截至 2022 年底,全国共有殡葬服务机构4474个,其中殡仪馆1778个,殡葬管理机构815个,民政部门管理的公墓 1761个。[3] 平均每个城市仅有2.5个殡仪馆,并且大多为事业单位或者由原事业单位改制而成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仅能从事一些延伸服务。如无特殊需要,政府通常也不会规划增加殡仪馆数量,这使得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存在较大困难。

  • 对于异地死亡的,无特殊原因必须就地火化。因此,家属不能选择使用其他地区的殡葬服务,这使得其他地区的经营者也无法与当地的殡葬服务经营者竞争。

殡葬延伸服务:价格不透明与强买强卖

中华丧葬礼仪由于宗族观念的影响,一直受到极度重视。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丧葬习俗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例如土葬减少、礼俗简化等,但丧葬传统依然被广泛遵循。由于我国强调孝道的传承和家族观念,整个丧葬活动的主要实行者为逝者的直系亲属。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除去基本殡葬服务,丧葬仪式、吊唁设施等延伸服务实际也是殡葬服务消费者所必需的产品,另一方面,至亲去世的情形下,很少有人再对殡葬产品的价格进行仔细询问,且由于殡葬产品价格并不透明、多数情况无法提前准备,消费者对于殡葬产品的价格了解程度也较低。在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下,殡葬行业乱收费情况不断发生,难以遏制。

除了价格问题外,一些从事殡葬基本服务经营者,强行要求消费者在使用其基本服务的同时,购买其延伸服务。例如,必须从该殡仪馆购买骨灰盒、花圈等,或者以套餐的形式要求消费者购买“一条龙”服务。消费者迫于为亲人火化安葬的需求,往往不得不接受殡葬服务提供者的不合理要求。

经营性公墓:高价重灾区

除丧葬仪式服务外,殡葬行业的另一利润大头则是墓地费用。我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指为辖区居民提供非营利性骨灰安葬服务的殡葬设施,该公墓价格由政府定价,但我国公益性公墓大多是农村公益性公墓,仅为本村户口提供服务,而城市公益性公墓相对较少。

经营性公墓虽然没有户口限制,但通常由墓园管理方定价,没有统一定价标准,大众舆论中的高价墓地基本都是指经营性墓地。近年来,我国经营性墓地价格不断上涨,有些地方每平方米的墓地价格已直逼房价,数万元、数十万元的墓穴比比皆是,甚至有的地方还出现了数百万元的墓地。“殡葬第一股”福寿园股份的殡葬业务毛利率在2018到2023年期间均高于80%,公司的高利润率主要来源于其墓地销售业务。尽管经营性墓地价格节节攀升,但对于不符合公益性公墓条件的消费者,只能选择花高价购买经营性公墓。

二、殡葬行业违法行为类型:垄断、不正当竞争与消费者侵权

对于殡葬行业的种种乱象,我国政府部门一直保持高度关注,多次通过执法专项行动等予以监管,例如,2018年多部门联合开展了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公墓建设运营中的超标收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丧葬用品销售中的不明码标价、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行为、欺行霸市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重点治理。[4] 同时,消费者及行业内其他经营者,也会通过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三大领域,都有殡葬行业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值得相关从业者注意。

反垄断:基本殡葬服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对于殡葬行业的反垄断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从事基本殡葬服务的经营者身上。如前所述,这类企业由于政策原因,作为公用企业大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可能会利用其在基本殡葬服务中的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搭售商品、捆绑服务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拒绝交易等行为,进而违反《反垄断法》。

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在某市殡仪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处罚 [5] 中,浙江省市监局认为该殡仪馆的行为构成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最终对该殡仪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销售额6%的罚款,共计73万余元。

本案中,该殡仪馆要求必须从本馆购买骨灰盒,不购买骨灰盒就定不到炉或不提供准时服务;之后又推出政策,如果丧户从殡仪馆外的商家购买骨灰盒,并委托商家向殡仪馆定炉火化时,要求商家必须向其缴纳“罚款”,不缴纳“罚款”就定不到炉或不提供准时服务。

本案的相关市场被界定为该市遗体火化服务市场,遗体火化属于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之一。由于(1)该殡仪馆是本市从事遗体火化服务的唯一经营者,且(2)该区域内死亡的遗体一般情况应在该殡仪馆接受火化,丧属对当事人提供的遗体火化服务具有完全的依赖性,(3)其他经营者进入遗体火化服务市场的难度较大,该殡仪馆在本市遗体火化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浙江省市监局认为,该殡仪馆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从事上述行为,损害了丧属对在哪里购买、向谁购买骨灰盒的自主选择权,同时也损害了其他丧葬用品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构成《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基本殡葬服务”拒绝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中,其中一起为“基本殡葬服务”拒绝交易纠纷案。

该案中,被告系提供遗体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用企业,原告系从事殡仪中介服务的公司,因原告举报被告违规收费,被告拒绝原告代死者亲属申办遗体火化业务。最高院在相关市场界定中区分了基本殡葬服务市场与附加服务以及殡仪中介服务,最高院认为基本殡葬服务市场属于殡仪中介服务的上游市场,并根据与被诉垄断行为的关联性,确定地域市场为该市中心市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垄断行为发生于基本殡葬服务市场,同时对殡仪中介服务市场产生影响。被告作为在该市中心市区基本殡葬服务市场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其提供的基本殡葬服务是原告开展殡仪中介服务不可或缺的前提,且原告没有替代选择。被告拒绝为原告办理相关业务,导致原告被彻底排除在该市中心市区的殡仪中介服务市场之外,排除、限制了殡仪中介服务市场的竞争,损害了作为反垄断法意义上消费者的死者亲属的利益,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

本案中,法院特别提出,即使被告因交易相对人举报而拒绝交易行为不是为了进入殡仪中介服务市场,但其行为可能导致下游经营者出现“寒蝉效应”,同时,如果任由违规行为存在而不敢举报,最终也将损害消费者(即死者亲属)的利益。

该案件明确了基本殡葬服务经营者这类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如果是交易相对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可或缺的特定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判断其拒绝交易行为的反竞争效果时应综合评判对上下游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是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从事基本殡葬服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过程中,注意避免损害殡葬行业上下游市场的竞争秩序,关注反垄断合规风险。

反不正当竞争:殡葬基本与延伸服务均有涉及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改之前,有些殡葬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被执法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例如,上海某公司被指定承担上海三个殡仪馆全部殡葬用品的采购配送及售后服务。该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火化棺商品的供应商,并利用被指定经营者的地位,统一控制各供应商的销售渠道以及三馆的采购渠道,同时强制收取管理费。当地市监局认定该公司利用被指定经营者的地位,控制各火化棺供应商销售渠道,并在无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对三馆收取管理费,构成了当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而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对于滥用行为的规制多通过《反垄断法》来解决。殡葬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更多地聚焦于混淆行为、商业贿赂等行为。

混淆行为

殡葬行业的混淆行为多发生在开展殡葬中介、延伸服务企业与从事基本殡葬服务的殡仪馆之间,即这些服务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殡仪馆之间存在某种关联。

  • 2019年,上海某殡葬用品销售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冒充上海某殡仪馆,在未经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在自身网站上发布该殡仪馆的外观图片、简介、联系方式(该联系方式实为当事人承揽殡葬业务的电话)等信息,并利用搜索引擎推广服务、设置关键词,使消费者在搜索“某殡仪”时,将当事人电话、网站与“某殡仪”匹配,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与上述殡仪馆存在特定联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混淆行为,最终被处以10万元罚款。

  • 2023年,云南省某殡葬服务公司未经当地民政局允许,通过微信公众号、殡仪馆大厅门头、服务清单等处擅自使用该县殡仪馆名称从事殡葬服务宣传,引人误认为是该县殡仪馆。最终,该公司被当地市监部门以仿冒混淆为由予以行政处罚。

商业贿赂行为

2017年,山东某殡仪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争取交易机会,获取更大的利润,以给付“交通补助费”的名义为手段,让运尸车司机宣传、推广丧户使用高价位火化炉及装尸袋。当地市监部门认为其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其商业贿赂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侵犯消费者权益:天价殡葬费用与格式合同条款

除《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也是殡葬行业所需要关注的法律法规。实践中,执法部门也可能依据这两部法律对殡葬行业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管。

价格违法行为

北京某医院太平间收取天价殡葬费案也曾引发广泛热议。2022年4月,邓某将家属遗体暂存于医院太平间等待火化,短短三天时间,当事人收到高达38000余元账单,且部分账单项目匪夷所思,例如600元供饭服务、1500元铺设金地毯抬行遗体的“起灵金光大道”、5990元沐浴SPA服务等。经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承接医院殡葬服务外包的涉案殡仪服务公司在殡仪服务收费过程中存在未进行价格公示、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违反《价格法》行为,并被处以罚款约565.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约109.6万元。

2024年1月,湖北某市殡葬管理所同样因违法《价格法》被当地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2021年2022年期间,该殡葬管理所销售骨灰盒21019只,骨灰盒销售占比达94%,销售金额高达1576.17万元,进货价仅为260元的骨灰盒以1790元的高价卖出,进销差价率最高达588.46%。当事人在丧户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引导丧户在馆内购买骨灰盒和其他丧葬用品,违背丧户意愿,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交易服务价格。

不公平格式合同

2023年1月,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盐城某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殡葬收费专项检查,发现其在经营活动中涉嫌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权。经查,当事人在价格公示表、守灵业务洽谈单中标注“以上收费项目均由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以上项目最终解释权归大丰礼仪所有。”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上述行为系实施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权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等规定,并就上述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殡葬行业合规提示

殡葬行业垄断、不正当竞争与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频发,引起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广大消费者的高度关注,相关经营者应当高度重视提供殡葬服务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避免引发高额罚款或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

殡葬行业的反垄断合规

具有殡葬基本服务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作为公用企业具有自然垄断地位,应特别注意规避反垄断合规风险。如违法《反垄断法》,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因此,这类殡葬企业应当重点警惕日常经营中的反垄断法律风险,避免在经营过程中:

  • 没有正当理由,以拒绝或者不合理拖延提供殡葬服务等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购买其或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 没有正当理由,在提供殡葬服务的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骨灰盒、祭奠用品等商品;

  •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殡葬服务;

  • 以不公平的高价向交易相对人收取高价殡葬费用等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殡葬行业的反不正当竞争合规

无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殡葬行业经营者均需要注意不正当竞争相关的法律风险:

  • 不得为了拉拢生意,通过线上、线下宣传等方式,引人误认为是其他殡葬经营者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不得以拉客为目的,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人员,以牟取殡葬生意;

  • 不得对自身提供的殡葬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不得通过商业诋毁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等。

殡葬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以及经营者不得强制交易的义务。同时,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限制消费者权利、减免经营者责任等不合理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含有上述不合理内容的,该条款很可能无效。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要求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为消费者投诉举报、提起诉讼提供了便利。

此外,我国《价格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等。

因此,殡葬行业经营者,一方面,对于基本殡葬服务,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避免在指导价外擅自加价;另一方面,对于市场化的延伸服务产品,应当明码标价,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

人固有一死,殡葬服务不仅是一种特殊服务,更是关系民生的普遍服务。在对殡葬行业乱象及其法律问题梳理之后,可以看到其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天价殡葬费用到不透明的价格体系,从捆绑销售到强制服务,再到公墓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不仅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更损害了广大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殡葬行业作为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化、法制化发展是大势所趋。全行业需加强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法治为基石,以人文关怀为指引,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公正、透明的殡葬服务环境,使生命的尊严得到充分尊重,让逝者安息,生者慰藉。

(大成反垄断团队的Cathy/Seven/Sullivan对本文亦有宝贵贡献)

注释

1. https://www.chyxx.com/industry/1162029.html

2. 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5903902.html

3. 2022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crca.cn/images/20231023-1.pdf

4. 关于印发《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41000.htm

5.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samr/www/samrnew/fldys/tzgg/xzcf/202204/t20220424_341859.html

(来源:反垄断实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