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突尼斯的历史伊始于公元前9世纪初腓尼基人在突尼斯湾沿岸地区建立迦太基城,后经过漫长的岁月演变和政局的更迭动荡,突尼斯于1956年被法国承认独立,2011年进入政治过渡期,直至2014年底后国家较为稳定。突尼斯位于非洲北端,西与阿尔及利亚为邻,东南与利比亚接壤,北、东临地中海,隔突尼斯海峡与意大利相望,其独特的地理优势使得其海上运输业、旅游业较为发达。
中国和突尼斯关系较为密切,两国于1964年1月10日正式建立外交关系,至今已走过了半个世纪的历程,在政治、经贸、卫生、文教、农业、通信等领域的合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及中国实力的日益雄厚,中突双边经贸合作的发展呈现明显加速的趋势,突尼斯已成为中国在北非地区重要合作伙伴之一。本文旨在从法律视角对突尼斯的贸易与投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以便中国企业更好地与当地进行商事往来。
一、突尼斯贸易投资组织与机构
(一)贸易组织机构
1.突尼斯贸易主管部门
突尼斯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商务部,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与经贸、手工业、消费者保护和服务业等相关方面的政策。在贸易方面的职责主要是提供发展贸易的建议,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关于贸易、供给、经济管理、质量、市场价格、行业竞争和经济调查方面的政策;分析研究国内和国际经济形势,参与国家发展战略的制定,采取措施促进出口,参与多双边贸易协定和关税协定的谈判。
2.突尼斯工业、商业和手工业联合会
突尼斯工业、商业和手工业联合会(Union Tunisinne del’ Industrie, du Commerce et de l’ Artisanat,简称UTICA)成立于1946年,是全国性雇主联合会,由23个地区性联合会(包括212个地方联盟)、14个行业协会、147个工商业和手工业工会组成,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作用,代表突尼斯十五万家企业及一百多万工人与政府对话,对政府的经济、税收、贸易及产业政策施加影响,是突尼斯最重要的行业联合组织。
(二)投资组织机构
1. 突尼斯投资署
突尼斯投资署(TIA),隶属于发展、投资和国际合作部,负责为项目投资额在1500万以上突尼斯第纳尔的投资咨询和办理企业注册,不分行业。同时可为外国投资者牵线搭桥,提供各种投资服务。TIA拟将整合所有投资促进机构,但目前尚未完成整合工作,仅负责大项目投资。
2.突尼斯外国投资促进署
外国投资促进署(FIPA),隶属于发展、投资和国际合作部,主要负责为外国来突尼斯投资者提供帮助,促进在突尼斯的外国投资。该署在若干国家设立了分支机构。中国企业可向突尼斯驻中国大使馆咨询了解有关在突尼斯投资政策信息等情况。
3.工业和创新促进署
工业和创新促进署(IAPI),隶属于工业、能源和中小企业部,主要负责工业领域的投资咨询和办理企业注册。
4.农业投资促进署
农业投资促进署(APIA),隶属于农业和水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农业领域的投资咨询和办理企业注册。
5.出口促进中心
出口促进中心(CEPEX),隶属于商务部,主要负责国际贸易公司咨询和办理企业注册。
二、突尼斯贸易与投资性法律
(一)贸易相关法律
1.贸易区际合作
(1)全球贸易协定
突尼斯于1990年加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5年3月29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2)区域贸易协定
①突尼斯与欧盟的区域贸易协定
突尼斯与欧盟于1995年7月正式签署联系国协议,该协议于1998年3月1日正式生效,确定了在协议生效12年内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目标。2008年1月1日,突尼斯成为地中海南岸国家中第一个与欧盟建成自贸区的国家。2012年,突尼斯同欧盟启动探讨《全面深化自由贸易协定》,迄今已进行四轮谈判。
②突尼斯与阿拉伯地区的区域贸易协定
与此同时,突尼斯也是阿拉伯大自由贸易区宣言(Déclaration de Grande Zone Libre d’échange Arabe)的成员国之一。这是一项针对阿拉伯地区内部的促贸便贸安排,参与方有18个阿拉伯国家,2005年1月1日起,除了涉及清单列出的安全、卫生及环保原因外,所有产品免除关税。
③突尼斯与地中海地区的贸易协定
此外,突尼斯是阿加迪尔协议(Convention d’Agadir)缔约国。这是一项阿拉伯—地中海自由贸易协议,2004年2月25日签署,2007年3月27日生效。该协议成员国包括了已与欧盟签署贸易安排的4个阿拉伯国家,即突尼斯、约旦、埃及和摩洛哥。所有这些国家的工农业产品自2007年起自由贸易,并且同时以欧盟原产地的身份享受免税。
④突尼斯与美国的贸易协定
突尼斯与美国签署了贸易与投资框架协议(为未来的自由贸易安排作准备)。
⑤突尼斯与七国集团的贸易协定
突尼斯与七国集团(G7)于2016年6月22日启动新一轮的经济合作机制,目的在于调动G7成员国及欧盟的力量来促进突尼斯本国经济并实现加快增速。
2.突尼斯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
(1)第94-41号《外贸法》
(2)第94-1743号《确定对外贸易活动开展方式条令》
(3)第2001-36号《生产、贸易和服务品牌保护法》
(4)第98-106号《进口保障措施法》
(5)第99-9号《防止不正当进口法》
(6)第96-1119号《关税配额管理方式条令》
(7)第2008-34号《海关法》等。
(二)投资相关法律
1.投资相关法律概况
(1)第2016-71号《投资法》
2016年颁布实施的《投资法》明确了外国投资者诸多权益,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如投资者可以自由持有、租用和开发非农业不动产,以进行直接投资或扩展其用途;在权利和义务类似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投资者;根据现行法规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资金、财产和知识产权等。
(2)第2018-20号《初创企业令》
2018年颁布实施的《初创企业令》旨在增加在突尼斯企业数量,特别是高科技行业企业数量,从而提高突尼斯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经济增长,拉动就业。该政令赋予了初创企业8年的免税期,公私企业的雇员有一年的时间创业,之后有权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
2.投资性法律内容浅析
突尼斯政府允许外资占股100%的行业有加工制造业、出口型服务业、与制造业相关的服务业(设计、工程咨询、维护等)。外资投资内贸、外方股份超过50%、经营活动面向本地市场的若干服务业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许可证,主要涉及到商务部、财政部以及发展、投资和国际合作部。外国投资者在农业领域投资,最高可占企业资本的66%。农业土地开发可通过长期租赁进行,土地的最长租赁时间为50年。
按照《投资法》规定,外国自然人在突尼斯开展投资合作享受和法人、常住居民和非常住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为解决国内就业压力,突尼斯政府重点鼓励外商投资(或合资)建立off shore外向型生产企业,针对off shore企业外资可以 100%控股,没有行业的要求。外资并购突尼斯国有企业,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权的50%,外资并购活动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3.突尼斯的投资管理措施
(1)取消多项行政审批程序,特别是取消涉及市场准入的规定;
(2)规定颁发批准证书的时限;
(3)主管部门对申报必须作出回应,如果不予批准则必须明示,如超出时限未予回应则被视为默许;
(4)修订有关税、费手册并简化对投资商的行政手续;
(5)如有分歧可以起诉,外国资本与本国资本享受同样待遇。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投资商可以自由地寻求法律仲裁;
(6)强化外国投资商可以自由汇出资金的原则;
(7)外国投资商可以在项目启动的前三年内自由聘用外籍雇员而不必考虑突尼斯当地人的就业问题,上限是不超过企业全部员工的30%,自第4年开始需落实属地化计划。
4.突尼斯的投资鼓励措施
(1)投资补贴:对于促进边远地区发展、国家优先领域、经济特别及促进地区发展的基础设施项目给予补贴;
(2)农业与渔业领域的补贴:对于大中型企业补贴15%,小型企业(投资最低限额100万第纳尔)补贴30%。此外,对于引进新技术、改善生产的设备投入补贴55%,对于农业、渔业和水产养殖A类企业补贴55%,对于互助型企业补贴60%;
(3)经济收益补贴:对于使用新技术改善生产的设备或非设备投入、用于研发的资金以及培训员工并使其获得能力认证而支出的费用进行补贴;
(4)员工技能开发补贴:出于社会安全稳定考虑,由国家和雇主共同向首次长期雇用的突尼斯籍员工发放工资,国家根据企业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支付部分工人工资;
(5)可持续发展补贴:对于经认证超过30万第纳尔的投资项目,例如消除(水及空气)污染、使用清洁技术不造成污染、使用新技术及成套除污设施的项目,无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投资,均补贴50%。
在突尼斯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为协商、仲裁和司法程序,适用突尼斯的法律,可以根据合同规定要求仲裁。突尼斯法律比较完备,但诉讼时间比较长。1967年7月17日,突尼斯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承诺认可仲裁协议的效力,并承认和执行在其他国家作出的裁决。
三、突尼斯对于外资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
突尼斯的相关法律规定,外资公司参与证券交易与本土公司享受同等待遇。但是由于当地金融市场小,融资作用相当有限,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外资公司在突尼斯上市。突尼斯现有87家上市公司,主要为银行业、保险业、零售业企业。
突尼斯政府实施许可制度,将国内承包工程分为国际招标和地方招标,外国公司只能参与突尼斯政府法部的国际招标,且投标前必须首先通过资格预审,在突尼斯办理公司注册后,才能购买标书,参加用第纳尔结算的工程项目招标。工程施工,包括施工管理、审批、竣工验收,须严格遵守突尼斯《建筑法》及标书中有关的行政条款和技术条款。
四、突尼斯的经济特区相关法律规定
五、突尼斯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的相关法律保护政策与风险
中国与突尼斯政府于2004年6月21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2002年4月16日,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该协定自2003年9月23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0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中的税收。
中突两国政府于1979年6月22日在北京签订文化协定,同年11月签订了1980-1981年第一个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此后两国签订了多个两年或三年度的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1. 2015年7月24日,中突两国政府签订了关于中国无偿援助项目合作框架的谅解备忘录。
2. 2018年7月11日,中突双方签署共建“一带一路”谅解备忘录。
3. 2019年4月24日,中突双方签署两国加强新能源合作谅解备忘录。
4. 2019年6月21日,中突双方签署了两国加强投资促进的双向合作谅解备忘录。
六、中国对突尼斯贸易的法律风险提示
突尼斯实施自由进口制度,除了影响公共秩序、卫生、健康、道德、动植物保护和文化遗产的产品外,其他所有产品可自由进口。然而,突尼斯贸易管理部门通常以部门条令形式不定期发布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清单或是暂时需要申请进口许可的商品清单,清单上的商品调整幅度较大,中国企业在进口或出口商品前应查询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突尼斯经贸合作简况
https://xyf.mofcom.gov.cn/tjsj/sbhzjk/art/2023/art_ac4ed439842249a4b281a9b595310857.html
2.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突尼斯(2021年版)
https://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tunisi.pdf
3.突尼斯政府网址
www.tunisie.gov.tn
4.突尼斯投资署
https://www.tia.gov.tn/
5.突尼斯立法网站
www.legislation.tn/
(来源:北京贸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