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科先行,作者:巴赋敏、毛雨洁、李晓璐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中。中国企业在推进业务向外扩张和国际化发展的过程中,面临诸多复杂严峻的挑战,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语言文化、商业习惯、经济环境、法律体系等差异都可能给企业的商业运营带来难以预知的“风浪”。在此背景下,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案件的类型日渐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投融资与并购、国际商事合同、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国际航运与货运代理等纠纷。如何准确地查明以及如何正确地适用外国法,是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的核心环节,但外国法查明程序耗时长审查难等现实问题长期制约着审判质效,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外国法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外国法的庞杂性也可能导致法官的理解发生偏差进而影响裁判。因此在当事人合意选择外国法或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外国法的情形下,当事人应积极主动地向法院提供查明的外国法,这不仅有助于向法官进一步说明己方的主张和观点,也有利于高效、准确地推进外国法查明和诉讼程序。

一、中国企业查明外国法的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修正)》第八条规定,域外法的查明途径包括:(1)由当事人提供;(2)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3)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4)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5)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6)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7)其他适当途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也作了类似规定,除此以外,并无法律对外国法查明途径进行严格限制。故只要查明途径和查明行为符合法院地法和外国法的规定,没有违反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没有危害社会公共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就应被认定为途径合法。[1]

当事人可查明外国法的途径主要包括:第一,委托法律查明机构出具查明报告;第二,委托外国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三,自行搜集相关成文法、判例法、学术著作等法律资料。

(一)委托法律查明机构出具查明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CICC)在其官网列明了五所外国法查明机构,分别是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和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实践中,相较于其他查明机构,上述五家查明机构的查明报告在面对当事人异议时,法院均以该查明机构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具有外国法查明的资质,而判定查明报告具有可采性。[2]因此,建议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结合法院所在地优先选择上述五家外国法查明机构。但是否采信外国法查明内容,仍由法院裁量。是否为最高院列明的外国法查明机构所出具的报告,并非判断其是否具有可采性的唯一标准,亦不代表其他机构出具的法律查明报告不具备可采性。

以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蓝海中心”)为例,可参考其查明流程:

1

委托人提交查明申请书,明确法律查明的具体事项和要求。委托查明的“法律”可包括成文法、权威判例、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具有指导意义的司法判例及裁判规则,也可包括与解释域外法律相关的学术著作或其他文件。

2

就法律查明事项与蓝海中心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

蓝海中心在收到查明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推荐法律专家候选人并进行利益冲突检索。委托人对法律专家予以确认后,及时预交法律查明服务费用。

4

蓝海中心在收到预交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向法律专家转递委托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5

原则上在与委托人建立正式委托关系并收到预付费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查明工作,出具书面查明报告或非书面形式的查明意见。

外国法查明机构的查询费用,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的《外国法查明委托受理办法》的收费参考标准:查询一种外国法、查明的法律问题为一个的,每件收取查询费用伍万元人民币。每增加一个法律问题,额外收取一万元人民币。[3]根据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外国法查明机构的法律查明费一般为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且由败诉方负担

(二)委托外国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企业可选择委托外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首批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典型案例(2021)粤01民初543号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分别委托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英国某大律师出具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的查明报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案情,对两份查明报告的证明力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最终采信了维某公司提供的英国法律查明报告。

一方查明的外国法并不当然被法院直接采信,因此企业在聘请外国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须注意以下要点

1. 确保该外国律师具有当地执业资格和相关资历,且与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2. 预留充足时间,提前与法官沟通确认法律意见书是否需办理公证、认证或公证及附加证明书等手续,以避免该法律意见书因程序缺失或瑕疵不被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境外公文书证办理所在国公证即可,境外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经所在国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外国专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若不属于公文书证和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证据,则无需进行公证认证手续,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仍可能要求就此法律意见书办理公证、认证或公证及附加证明书等手续。[5]

3. 外文法律意见书应由经国家认证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等均要求外文材料提供中文译本,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规定,对于当事人未附中文译本的外文资料,人民法院可以不作为证据使用。

(三)其他途径

企业也可通过互联网查询等公开渠道自行查明,以下为部分可参考的查询网址:

序号

平台

网站

1

商务部-公共服务-综合-全球法规

http://policy.mofcom.gov.cn/law/index.shtml

2

贸法通-法律查明-域外法律

https://www.ctils.com/laws/foreignByContinent

3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法律查明资源库

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347/#

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通

https://ywfcmt.gzcourt.gov.cn/gd-fa/index

5

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构-判案书及法律参考资料

https://www.judiciary.hk/zh/home/index.html

6

香港律政司-电子版香港法例查询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7

澳门印务局-搜法易

https://search.io.gov.mo/

8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法院裁判

https://www.court.gov.mo/zh/

9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国际法律查询

https://www.wolterskluwer.com/en/solutions/kluwerlawinternational

10

Vital Law-美国法律查询

https://www.vitallaw.com/

11

iKnowConnect-亚太地区法律查询

https://www.wolterskluwer.com/en-au/solutions/cch-iknowconnect

但是由于专业水平和查明技术的限制等,当事人自行搜集的相关法律资料可能缺乏准确性和针对性,容易偏离案件的争议点,因此建议当事人先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对争议应适用的外国法律规范和争议焦点作出初步评估,若条件允许再选择聘请法律查明机构或外国专业律师进行查明。

不同的法律查明途径可能在查明效果、权威性和真实性等方面有所差别,但目前国内未对不同查明途径的效力区分作出明确规定。从外国法律适用过程来看,当事人有权对查明的外国法提出意见与异议,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因此,当事人查明的外国法能否最终作为涉案争议的准据法,还要通过证据交换、质证等程序予以确信。

二、企业查明外国法的实操要点

中国企业在全球化布局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涉外争议,此类争议通常需要依据外国法律来解决。如前所述,企业在查明、适用外国法时面临商业习惯、语言文化、法律体系差异等多方面的挑战。如何高效、准确地查明并适用外国法成为维护企业自身权益、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

(一)完善企业日常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企业在进行跨国交易或合作之初,应当具备前瞻性的风险管理意识,预见并积极预防可能发生的争议,尤其是在涉及多法域的情况下。在日常经营中,企业应积极建立完善内部法律专业团队,培养或引进具备涉外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利用好涉外法律数据库、外国法官方查询网站、国际条约与公约等在线资源,提升企业的外国法查明和应用能力,为企业的国际化战略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

在订立合同阶段,建议企业通过书面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所适用的法律(即准据法)和争议解决的管辖约定,并明确外国法查明费用的承担规则,从而减少后续法律查明的不确定性,保护守约方免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需注意的是,涉外交易中双方约定适用的准据法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等领域)和社会公共利益标准。合同谈判时,若有必要,交易双方可协商约定共同或各自聘请法律专家,明确适用法律的范围、内容和逻辑,统一双方在不同语言环境下的理解,以促进条款的公平合理。

(二)明确企业查明外国法的路径和策略

若争议进入诉讼阶段,此时企业应重点关注外国法查明的过程及效力问题。外国法的查明对技术性和专业性要求极高,企业应当适时寻求专业法律机构的帮助,有效提升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效率性。首先,灵活运用多种途径查明外国法,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查明途径。包括通过外国法查明中心查明,委托外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是通过其他数据库在线查明,并确保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供该外国法,以免法院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而适用中国法。其次,主动把握查明的效率和范围,与法院积极沟通。目前司法解释并未就确定需查明的外国法范围强制要求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或以其他适当方式确定,企业可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与法院沟通,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庭前会议或其他适当方式确定外国法的查明范围,以确保查明的准确性和效率,进而促进争议解决。[6]

不论采用何种查明途径,企业作为查明外国法的责任主体的,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1. 具体规定的全面性。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案涉外国法的具体规定,该查明内容应当充分、详尽,涵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法律条款。尤其是当外国法律体系复杂,如联邦制国家存在联邦法律与州法律的差异时,需注意提供所有可能适用的法律层级的规定,以免法院认定所提交的外国法不具有完整性,无法查明该外国法。[7]

2. 查明途径的时效性。查明报告中应明确说明该外国法内容的获取途径,例如是通过官方出版物、官方网站、专业数据库还是通过法律专家获取。同时,对外国法来源的权威性和时效性作进一步说明,确保所查明法律的内容是现行有效的,并在诉讼过程中留意该外国法是否有更新或修订,避免因适用已失效法律而导致错误裁判,从而影响企业权益的实现。

3. 与案件争议的关联性。查明报告中应清晰地阐述外国法的法律规定与案件争议的具体关联,说明该等规定为何适用本案争议,以及将如何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这也要求查明人应当深入了解、分析案件事实,并具备精准匹配法律规定与案件争议的专业能力。

4. 判例法的特殊要求。判例法国家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判例组成,因此除以上要点外,当事人还应提交判例全文,使法官可以理解判例背景、推理过程并最终认定适用的法律规则,这将有助于提高外国法适用的准确性。

至于外国法查明的效力,无论是外国法查明中心或是外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性质均属于关于外国法律的专家证言,须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这意味着企业不仅要积极向法院提供己方的查明报告、法律意见、判例、可参考的学术资料等,还需对对方提供的法律查明资料进行审核质证,并准备相应的反驳或补充材料,使法院能够充分、全面地认定外国法内容并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裁判。

总体而言,中国企业在布局涉外业务时,必须强化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通过事前、事中的积极应对规避法律冲突,并在争议发生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精准把握争议焦点,灵活运用多种途径主动查明外国法以占据有利地位。持续优化跨国经营的风险控制,加强与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协作,将成为中国企业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商事环境中稳步前行的坚实保障。

脚注:

[1] 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等司法解释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相关规定。为统一表述,本文所涉“外国法”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2] 参见肖永平、仇念轩:《完善我国法院运用专业机构查明外国法的建议》(2022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62/164/2276.html,2024年7月24日访问。参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5民终1129号陈舜娟与林镇佳、方銮琴民间借贷纠纷,林镇佳对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提出了异议,法院认为,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查明香港法律,委托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该中心为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主要业务为域外法查明,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法查明平台”提供的五家域外法查明专业机构之一,具有域外法查明的资质。因此,《法律意见书》是法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完成香港法律查明工作的结果,可以作为本案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依据。

[3]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http://bjfxyjy.cupl.edu.cn/wgfcmjd/wgfcmwtslbf.htm,2024年7月24日访问。

[4] 2023年3月8日,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23年11月7日,《公约》正式生效。生效后,其他缔约国公证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96号新加坡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一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6] 参见南京海事法院(2020)苏72民初1061号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万嘉集运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该案中,法院召集各方当事人共同确定查明域外法律的范围,向当事人征求、汇总了所需查明的域外法律问题,包括墨西哥法下本案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法律适用的路径和逻辑,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具体规定以及是否存在责任限制的适用前提和除外情形等。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查明内容提出异议,有效地提高了查明的效率。

[7]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96号新加坡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一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认为,墨西哥为联邦制国家,仅凭新加坡长荣公司和长荣公司提供的墨西哥法律不能排除适用该国州法律的可能性,新加坡长荣公司和长荣公司提交的墨西哥法律不具完整性,使相关条文的解释不具有唯一性,故不能作为案涉纠纷准据法予以适用,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来源:威科先行,作者:巴赋敏、毛雨洁、李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