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确保进口食品化妆品可追溯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海关开展食品化妆品进口商核查。
一、海关核查主要内容和食品化妆品 进口商法律责任
(一)涉及食品进口核查
1.核查进口商建立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定保存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口商应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食品进口记录、销售记录和进口食品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的格式参照《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中的附件1-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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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进口商未建立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保存进口食品进口记录或销售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应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涉及化妆品进口核查
化妆品进口记录、销售记录和进口化妆品召回记录的格式参照《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中的附件2-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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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进口商未建立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保存进口化妆品进口记录或销售记录,该行为违反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应责令整改。
二、其他主要法律责任
一是违反食品进口商备案相关要求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法条链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情节严重的,海关处以警告。食品进口商在备案中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海关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境内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配合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核查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法条链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境内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配合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拒绝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或者答复内容和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违反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相关要求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法条链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条,海关在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中,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口商拒不按照海关要求实施销毁、退运或者技术处理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法条链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海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是进口商未建立落实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来源:福州海关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