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塞尔维亚双方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2023年10月17日正式签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这是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协定,也是中国签署的第22个自贸协定,塞尔维亚成为中国第29个自贸伙伴。
关税减让
中塞自贸协定生效后,中塞双方将分别对90%的税目逐步相互取消关税,其中,超过60%的税目在协定生效当天立即取消关税。双方最终零关税税目的进口额比例都将达到95%左右。(详见下表,本承诺表中所列海关关税的基准税率为 2022 年 1 月 1 日执行的中国海关关税最惠国税率。)
中国关税减让表(节选)
塞尔维亚关税减让表(节选)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4号)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塞尔维亚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4号)(以下简称《办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原产地规则Origin
原产货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协定》项下原产货物,具备《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一)在中国或者塞尔维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在中国或者塞尔维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从中国或者塞尔维亚土壤或海底提取的矿产品;
(二)在中国或者塞尔维亚种植或收获的植物,包括水生植物和蔬菜产品;
(三)在中国或者塞尔维亚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及其产品;
(四)在中国或者塞尔维亚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五)在中国或者塞尔维亚从卵、幼虫、苗或鱼种出生或饲养的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和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等水产养殖产品;
(六)在中国或者塞尔维亚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船舶在该方的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产品;
(七)在中国或者塞尔维亚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船舶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产品;
(八)在中国或者塞尔维亚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第(六)和(七)项所述产品加工或制成的产品;
(九)在中国或者塞尔维亚的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在中国或者塞尔维亚领水以外的海床和底土提取的产品,只要该方根据国际法及其国内法有权开发上述的海床或底土;
(十一)完全用上述第(一)至(十)项所列产品在中国或者塞尔维亚生产的货物。
(二)在中国或者塞尔维亚仅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中国或者塞尔维亚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
1.属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或者其他规定的;
其中,“税则归类改变”是指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在协调制度(HS)一定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
2.不属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但是符合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式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的。
区域价值成分=(出厂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出厂价格*100%
其中,“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原产材料在中国或者塞尔维亚进口时,按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完税价格,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的价格。如果“非原产材料价格”不明且无法确定,该价格应当按照在中国或者塞尔维亚出口方最早确定的实付或应付价格计算。
部分补充规则
微小加工或处理
如在生产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仅经过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该货物不具备原产资格: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和或储存过程中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存操作;
(二)为销售或运输而准备货物的操作(分装、组合、分拣、重新包装)、包装的拆卸和组装;
(三)洗涤、清洁、除尘、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四)纺织品的熨烫或压平(任何类型的纤维和纱线,所有类型的纤维和纱线的机织物及其制品);
(五)用油或其他物质涂刷、抛光、上漆、涂覆、浸渍;
(六)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完全的漂白、抛光及上光;
(七)冷冻或解冻;
(八)糖的着色、溶解或混合操作,包括与其他材料混合或形成糖块;
(九)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籽、去核、去壳及分割;
(十)削尖、简单研磨或简单切割;
(十一)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成套物品的组合;
(十二)简单的装瓶、装罐、装壶、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木板及其他简单的包装工序;
(十三)简单组装操作或将货物拆卸成零部件;
(十四)在货物或其包装上篆刻、粘贴或印刷商标、标识、标签及其他类似的识别标记;
(十五)货物的混合不会导致货物与原始组件之间存在足够的差异;
(十六)屠宰动物;
(十七)肉、鱼的切割;
(十八)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操作的组合。
就本条第一款而言,“简单”是指既不需要专门的知识(技能)也不需要专门为这些操作设计机器、仪器和设备。
原产地累积规则
原产于中国或塞尔维亚的材料在另一方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只要在该方进行的最后加工工序超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范畴,该材料应当视为另一方的原产材料。
原产于中国或塞尔维亚的货物出口到另一方时,如未进行任何加工或处理,则该货物的原产地保持不变。
直运规则
从出口方运输至进口方的原产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保有其原产资格:
(一)未途经其他国家(地区);
(二)途经其他国家(地区),符合下列条件:
1. 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2. 货物未进入贸易或者消费领域;
3. 货物未进行后续生产或经过除装卸、物流拆分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操作;
4. 货物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转运时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原产地证书格式 Certificate
原产地栏目填制说明 Description
原产地标准填写Origin
原产地标准 |
填入第10栏 |
货物符合《办法》第三、四条或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在中国完全获得或生产的; |
WO |
货物在中国由符合《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
WP |
货物在中国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属于《办法》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非原产材料经生产符合《办法》附件1及《办法》其他有关要求的; |
PSR |
货物在中国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不属于《办法》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满足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标准的。 |
RVC |
提示Tips
进口申报提示import
进口货物在填报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6”。
出口签证提示export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