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碳足迹通常是指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的人类生产和消费活动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碳足迹作为碳排放核算的一种方式,根据评估对象不同可分为国家碳足迹、企业碳足迹、产品碳足迹、个人碳足迹等层面。其中,企业碳足迹是指企业生产活动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或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统称“碳排放总量”)。产品碳足迹是指产品在其生命周期过程中,包括从原材料的开采、加工制造、运输、生产、出厂销售、使用到最终废弃、回收等流程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碳排放量总和,是衡量企业生产和产品绿色低碳水平的重要指标。[1]
国际上发达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就已陆续实现碳达峰[2],目前很多国家已进入碳中和阶段,故对碳足迹的管理开展的较早[3],相关企业或产品碳足迹核算的标准及技术规范也发布的较早。如针对企业或组织的碳足迹,2004年世界资源研究所(WRI)与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共同发布了《企业核算和报告准则》;200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了ISO14064系列标准[4]。在产品碳足迹方面,目前全球范围内被广泛采用的产品碳足迹核算规范有英国标准协会(BSI)于2008年首次发布后于2011年修订的PAS 2050[5](《产品与服务生命周期内温室气体排放的评价规范》)、2011年WRI与WBCSD共同发布的《产品生命周期核算与报告标准》[6]、201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及指南》(ISO14067:2018)等。
企业及产品碳足迹核算国际标准的发展已历经多年,在此基础上,欧盟等近几年陆续出台的立法对企业及产品的碳排放和碳足迹管理也开始进行监管,如《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企业可持续尽职调查指令》《为绿色转型而赋能消费者指令》等。
中国在碳减排、碳足迹管理方面起步较晚,企业相关管理意识还在不断提升中,很多企业碳减排、碳足迹的相关管理工作也在探索开展中。在此情况下,欧盟等出台的系列碳减排、碳足迹管理的法规及规则,对企业尤其是出口型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及风险,企业应高度关注这一国际竞争新形势、新挑战。本文将就企业如何积极主动作为,如何参照国际规则加快构建碳减排、碳足迹、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从而有效应对国际市场挑战、把握好新的发展机遇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思路。
一、全球实施碳足迹管理的国家及碳足迹管理法规要求
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都在积极推动碳足迹管理,以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各国的具体法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碳足迹管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经济的绿色低碳转型。由于开展碳足迹管理的国家较多,本文主要选取欧盟国家、美国和日本为例进行简要介绍。
(一)欧盟碳足迹管理法规要求
欧洲实施碳足迹管理的国家主要是欧盟成员国,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目前,欧盟出台的涉及碳足迹管理相关的法规主要有:
1. 《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碳足迹申报、碳足迹声明和标签、碳足迹信息披露等要求
2023年6月14日,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又称《欧盟新电池法》),该法自2023年8月17日正式生效并于2024年2月18日起实施。《欧盟新电池法》主要对所有在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池[7]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提出了包括设计、生产、使用、废弃和回收各阶段的环保要求和标准。在碳足迹申报和声明方面,要求自2024年7月1日起,动力电池以及工业电池必须申报产品碳足迹,提供碳足迹声明[8];自2026年8月18日起需加贴电池碳足迹等级标签,自2028年2月18日起超过碳足迹阈值的电池产品将禁止进入欧盟市场。
《欧盟新电池法》要求碳足迹核算应符合欧盟碳足迹规则要求,并通过欧盟制定的认证机构审核。2024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二级配套法案—建立电动车电池碳足迹核算及核查方法授权法案和建立电池碳足迹申报格式实施法案的征求意见稿。预计该法案将于2024年8月正式生效,涉及的碳足迹强制声明将于12个月后开始实施,即从2025年下半年起,电动车电池需公布碳足迹声明。[9]
在电池护照方面,《欧盟新电池法》要求自2027年2月18日起,动力电池出口到欧洲必须持有符合要求的“电池护照”,电池护照中应记录电池的碳足迹等信息,并应当对电池相关的主要信息进行披露。
2. 《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产品碳足迹核算要求
2023年5月,欧盟发布《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2023年8月,欧盟进一步发布了《碳边境调节机制过渡阶段实施细则》,明确了设施碳排放和产品碳足迹核算的规则。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又称“碳边境税”或“碳关税”,是指欧盟对进入欧盟的碳密集型商品在生产过程中所嵌入的碳排放进行定价调整的工具。CBAM的过渡阶段于2023年10月1日开始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自2026年1月1日,CBAM即将步入正式实施阶段。
目前CBAM的适用范围为电力、水泥、化肥、钢铁、铝和氢六个行业的相关产品。欧盟内的授权申报商为CBAM的管辖主体,但是由于进口商被要求收集汇报钢铁、铝、水泥、化肥等行业进口商品的碳排放情况,因此CBAM将以间接的方式影响第三国出口商及经营者,如可能要求其提供生产及出口至欧盟相关产品的碳排放和碳足迹信息。
3. 《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数字护照、碳足迹核算及信息披露要求
2024年4月23日,欧洲议会通过了《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Eco-design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Regulation,ESPR)。ESPR是对欧盟现行的《生态设计指令》(2009/125/EC)的修订,规定了产品必须遵守生态设计要求才能进入欧盟市场流通或投入使用,并提出产品的“数字护照”,要求提供产品在其生命周期内的总体碳足迹和环境足迹等信息。在适用的范围方面,欧盟现行的《生态设计指令》(2009/125/EC)主要针对能源相关产品,而ESPR将覆盖几乎所有被投放到欧盟市场或投入使用的商品[10],包括零部件和中间产品。ESPR生效后,2009/125/EC将被废除,但是部分要求将继续适用,如光伏板、热水器、空调、风扇、吸尘器、烹饪器具、计算机、服务器和数据存储产品等产品在2026年底前将继续遵循2009/125/EC,之后则须遵循ESPR。
4. 《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和《企业可持续尽职调查指令》(CSDDD)——碳足迹信息披露及尽职调查
2022年11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CSRD)。《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规定了包括碳足迹信息在内的ESG信息强制性披露的要求,将于2024年7月在欧盟各成员国实施。
《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适用于所有大型公司和所有在欧盟上市的公司。除上市公司外,员工人数超过250人、营业额超过4000万欧元(或总资产超过2000万欧元)的非上市欧盟企业也需遵守CSRD规则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对于第三国企业,如果该企业在欧盟境内净营业额连续两个财年超过1.5亿欧元,并且在欧盟至少有一家子公司(欧盟内大型企业或中小型企业)或分支机构(在上一财政年中的净营业额应超过4000万欧元),则也被纳入披露要求。这一规定对在欧盟有重要业务的中国企业将产生重要影响。另外,《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拓宽了信息披露范围,供应链上相关企业的信息包括碳足迹信息也被纳入披露范围。
2024年5月24日,欧盟理事会正式批准《企业可持续性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CSDDD)。CSDDD将逐步适用于欧盟企业、以及在欧盟境内达到相同营业额门槛的非欧盟企业[11],其核心内容是要求要求企业识别与评估来自于自身、子公司以及业务链(chains of activities,包括供应、生产、分销、运输、存储等)中商业伙伴的业务活动中对人权和环境可能造成的实际的和潜在的不利影响。企业应将尽职调查程序纳入企业制度,对尽职调查过程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跟踪和公开披露,这其中就可能涉及碳足迹信息方面的尽职调查。
5. 《为绿色转型而赋能消费者指令》——禁止“漂绿”、不真实碳足迹标签等
2024年1月17日,欧洲议会表决通过了《为绿色转型而赋能消费者指令》。2024年3月7日,指令刊登在欧盟公报上正式成为欧盟法律,并在3月27日生效。欧盟成员国应从2026年9月27日起执行这些措施,并需要在两年内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律。《为绿色转型而赋能消费者指令》杜绝企业通过无凭无据的“绿色”声明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是欧盟打击“漂绿”行为的一项重要立法举措。
根据《为绿色转型而赋能消费者指令》,禁止类清单中增加了4项误导性商业行为,分别是:(1)展示未经认证或非官方的“可持续标签”;(2)无真凭实据的“通用性环境声明”;(3)环境声明针对整个产品或企业,而实际只涉及产品的某一方面或企业的特定活动(即夸大环境效应的声明);(4)基于抵消温室气体排放而宣称某种产品(包括商品或服务)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对环境有中性、减少或积极的影响。前三项是为了规范企业使用经认证的、有环境绩效证明的、实事求是的标签或声明,这就包括碳足迹标签;而第四项“禁止基于碳抵销的碳中和声明”值得企业重点关注,其禁止的主要是产品或服务价值链外的碳抵消,但允许生命周期内实现的“碳中和”、“气候中和”、“气候净零”等声明,如某个产品生产全生命周期本身并没有做到零碳,而是购买了他人的碳减排量来抵消自身的碳排放,这种情况欧盟不允许其使用“碳中和”等声明进行宣传。但如果产品全生命周期内的碳足迹信息是零碳,则可以使用“碳中和”等声明进行宣传。
(二)美日等国家碳足迹管理法规要求
1. 美国碳足迹管理法规要求
美国联邦层面尚未建立统一的碳足迹核算、报告或碳足迹管理等法规框架,但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已经开始实施自己的碳足迹核算和报告要求,如:
在碳足迹信息核算及报告方面,2023年10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气候企业数据责任法案》(Climate Corporate Data Accountability Act),该法案将于2026年生效。《气候企业数据责任法案》要求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业务营收超过10亿美元的公司核算并报告碳足迹信息,从2026年开始披露其范围1(公司直接拥有的设备和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和范围2(购买的电力、热力、蒸汽和冷却所产生的碳排放)的碳排放数据;在2027年之前披露其年度范围3(企业价值链中产生的所有其他间接碳排放[12])的碳排放数据。
在碳足迹标签方面,美国于2007年开始推行使用食品碳标签,目前美国有三类碳标签,分别是食品碳标签、无碳标签、气候意识标签,分别由加利福尼亚碳标签(Carbon Label California)公司、碳基金(Carbon Fund)公司、气候保护(Climate Conservancy)公司三大专业的非盈利机构负责推广。这三类碳标签的数据基础——产品碳足迹,均是基于产品全生命周期评价方法计算而得。但目前,美国的碳足迹标签尚未上升到强制性要求,只是鼓励企业自愿实施。
在碳关税方面,2022年6月,美国民主党向国会提出《清洁竞争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CCA)草案,并于2023年12月向参议院、众议院再次提交,虽然目前暂未公布正式法案,但是草案已经向外界展示了美国“碳关税”的雏形。根据《清洁竞争法案》草案,碳关税的征收对象包括进口商和美国国内生产商,适用的碳密集型产品包括化石燃料、精炼石油产品、石化产品、肥料、氢、己二酸、水泥、铁和钢、铝、玻璃、纸浆和造纸、乙醇等。草案提出无论是进口产品还是国内生产的产品,只要其碳排放强度超过行业平均水平,都将被征收碳税,这要求进口商和国内生产商对其进口或生产的产品的碳足迹进行核算和报告,并要根据产品的碳排放强度和产量来计算应缴纳的碳税。
2. 日本碳足迹管理法规要求
在碳足迹核算和披露方面,日本暂未发布明确的法规规定碳足迹核算及披露的强制要求,但2023年5月日本经济产业省曾召开会议明确,计划在2024财年要求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制造商计算和报告电池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即披露电池的碳足迹信息,并将利用这些数据来确定企业获得补贴的资格[13]。另外,2023年3月,日本经济产业省编制了《碳足迹报告》与《碳足迹指南》,2023年5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和环境省联合发布《碳足迹实用指南》,解释了碳足迹核算和披露方法,以帮助企业和组织核算、披露碳足迹,并提供审查和验证企业减排效果的方法,但前述指南性质上属于指导性文件,并不具有强制效力。
在碳标签方面,日本从2009年4月开始推出碳标签计划试行碳标签制度,并公布了产品碳足迹的技术规范《碳足迹系统指南》,对商品及服务的生命周期中排放的温室气体换算成二氧化碳,并加贴标签标识[14]。该制度为自愿标准,目前,日本的碳标签制度覆盖了食品与饮料、电子产品、印刷品、包装产品、农产品、化工行业产品等多种产品类别。自2020年3月31日起,日本经济产业省不再接受新的碳足迹计划申请,现有标签制度将于2025年3月结束,之后将由“Ecoleaf环境标签计划”取代[15]。
二、全球广泛采用的碳足迹核算规范及核算方法
碳足迹核算是碳足迹管理的基础,也是国际上对碳足迹进行管理的国家普遍提出的要求。国际社会关注碳足迹的时间较早,因此已经发布了一系列碳足迹核算的规范及方法等标准,适用范围涉及企业/组织碳足迹核算和产品碳足迹核算。其中,全球比较广泛应用的碳足迹核算规范及核算方法主要有:
(一)企业碳足迹核算规范及核算方法
针对企业或组织的碳足迹核算,目前国际广泛应用的主要有2004年世界资源研究所(WRI)与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共同发布的《企业核算和报告准则》和200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ISO14064系列标准[16]。
1.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和报告标准》[17]
2004年,WRI和WBCSD发布了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18]标准之一——《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和报告标准》(下称“《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这套体系中最有影响力的标准之一。北美的气候登记处、ISO 14064-1 标准和英国政府颁布的自愿性报告指南都采用了《企业标准》。[19]它涵盖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的核算与报告,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组织,包括但不局限于私营企业、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等。
根据《企业标准》,对企业碳足迹的核算涉及到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设定组织边界、设定运营边界、跟踪长期排放量、识别与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管理排放清单质量、核算温室气体减排量、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核查温室气体排放量等步骤和内容。
2. ISO14064系列标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验证标准》
ISO 14064系列标准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2006年制定的一系列专门用于提供温室气体(GHG)排放和清除的量化、监测、报告和验证的系列框架和指南,具体包括三个部分。其中,ISO 14064-1是企业/组织层面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监测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规定了设计、开发、管理和报告组织或公司的温室气体清单的原则和要求,包括确定温室气体排放限值、量化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并确定公司改进温室气体管理的具体措施或活动等;ISO 14064-2是项目层面上温室气体减排和清除增加的量化、监测与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这一标准主要适用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或加快温室气体的清除速度的项目,如可再生能源项目;ISO 14064-3是温室气体声明审定与核查的规范及指南,规定了核查策划、评估程序和评估温室气体等要素,适用于组织或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温室气体报告验证及索赔。
(二)产品碳足迹核算规范及核算方法
针对产品碳足迹核算,目前国际上广泛应用的标准主要有英国标准协会(BSI)于2008年首次发布后于2011年修订的PAS 2050[20](《产品与服务生命周期内温室气体排放的评价规范》)、2011年WRI与WBCSD共同发布的《产品生命周期核算与报告标准》[21]、201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及指南》(ISO14067:2018)等。另外,一些国家可能也制定了专门适用于本国的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
1. PAS 2050 《产品与服务生命周期内温室气体排放的评价规范》
PAS 2050是由英国标准协会(BSI)在2008年编制和发布,主要应用于对产品和服务在全生命周期中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核算与评估,这里的全生命周期指的是产品从原材料的收集到产品的加工生产、后期产品的市场分配和销售、消费者使用以及产品废弃后废弃物处理的全过程。2011年,BSI对PAS2050进行修订,在碳足迹的报告记录的透明和一致性、报告有效期和变更、数据质量等方面进行了改进。
根据PAS2050,其采用的碳足迹核算及评价方法建立在ISO发布的ISO14040《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 原则与框架》和ISO14044《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 要求和导则》两项标准所确立的全生命周期评价方法之上。PAS2050规定了两种碳足迹核算和评价方法,即企业到企业(B2B)和企业到消费者(B2C)。B2C产品的碳足迹包括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排放(从“摇篮”到“坟墓”),而B2B碳足迹则截止到产品运到另一个制造商时为止(从“摇篮”到“大门”)。[22]
2.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产品寿命周期核算和报告标准》
2011年,WRI和WBCSD发布了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23]标准之—《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产品寿命周期核算和报告标准》(下称“《产品标准》”),适用于评估产品从原材料获取、生产、分销、使用到最终废弃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根据《产品标准》,对不同产品进行碳足迹核算和报告涉及到确定碳足迹核算边界、明确需要核查的温室气体名单、收集排放因子和数据、评估影响、编制碳足迹报告及碳足迹报告核查等内容。
3. ISO14067:2018《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及指南》
ISO14067:2018规定了产品碳足迹的定量和报告原则、要求和指南,其量化的方法与生命周期评估国际标准ISO 14040和ISO 14044一致。根据ISO14067:2018,产品碳足迹涉及到明确核算系统边界及确定生命周期清单等内容,通过排放或清除的温室气体的质量乘以全球变暖潜能值(GWP)[24]来计算产品系统每种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潜在气候变化影响,将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转换为二氧化碳当量,以获得产品的总碳足迹。
4. 其他国家制定的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
除了一些国际组织制定的较为广泛应用的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外,一些国家也会制定本国层面产品碳足迹相关的核算标准。如欧盟层面,欧盟国家除了广泛认可和应用WRI和WBCSD发布的GHG Protocol《产品标准》外,2013年欧盟研究总署和欧盟环境总署联合制定了《欧盟产品环境足迹》(Product Environmental Footprint,简称PEF)。PEF作为欧盟2013年提出的环境足迹倡议的核心文件,也是基于生命周期评价的方法学来评估产品全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内容包括了碳足迹的核算与碳标签认证等内容。[25]另外,针对《欧盟新电池法》项下电动车电池的碳足迹核算及声明,2024年4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电动车电池碳足迹核算及核查方法的征求意见稿,该技术规范虽然还没有形成正式稿,但后续正式发布后也会成为欧盟内部对产品碳足迹核算的标准之一。
又如,日本经济贸易工业部于2009年发布了国内的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TS Q0010[26],该标准也是基于生命周期评价法对产品碳足迹的量化评价和标识规定了一般原则,为产品碳足迹的计算、碳足迹数值的表示方式以及如何将碳足迹信息呈现给消费者提供了指引。
三、出口型企业或重点出口产品如不能满足碳足迹等国际规则可能面临的问题
(一)市场准入限制
出口型企业或重点出口产品如不能满足国际上关于碳足迹的相关规则或要求,可能面临无法进入特定国家市场的准入限制。如《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要求电池产品进行碳足迹申报、张贴碳足迹声明及标签,在2027年7月1日前进入欧盟市场的电池产品需要达到碳足迹的限值要求,否则将不能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又如在《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项下,虽然负有CBMA清缴的义务主体是欧盟进口商,但如果出口至欧盟的企业没有配合进行产品的碳足迹核算和申报,则可能面临产品被限制进口到欧盟的风险。
再如拟出口至欧盟需要符合《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要求的产品,如产品无法满足生态设计要求未能在产品的“数字护照”上提供产品全生命周期内的碳足迹和环境足迹等信息,则产品可能无法在欧盟市场销售或使用。
(二)被处以罚款、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政府招投标等风险
出口型企业如不能满足一些国际上强制性的碳足迹信息披露要求,还可能面临相应的罚款或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政府招投标等法律责任风险。如欧盟的《企业可持续尽职调查指令》要求对欧盟有出口业务且规模达到标准的非欧盟企业开展供应链尽职调查工作,如不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可能面临被相关欧盟成员国依法处罚的风险。《企业可持续尽职调查指令》要求成员国至少在其国内法中规定以下处罚措施[27]:
(1)处以罚款,罚款的具体金额应基于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净营业额作出,且罚款的最高限额不得低于公司在罚款决定作出前一财年中全球净营业额的5%;
(2)如果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成员国执法机构应发布公开声明,说明违规情形与责任主体。此外,成员国应确保对违反《企业可持续尽职调查指令》的公司作出的任何处罚决定公开可查询,并将相关公开记录留存至少五年。
另外,在罚款基础上,一些成员国还可以制定其他的处罚措施,如德国在《供应链尽职调查法案》中除了规定罚款以外,还规定违反义务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的公开招投标。
(三)利益相关方可能会因出口型企业的不合规行为提起诉讼,导致潜在的法律费用或赔偿责任
出口型企业如因未按照规定进行碳足迹核算或碳足迹申报,进而导致他国进口商被本国监管机构处以罚款或制裁或征收更多的碳关税,或者在《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和《企业可持续尽职调查指令》项下因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碳足迹信息披露及尽职调查导致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受损,则利益相关方可能会对出口型企业的碳足迹相关不合规行为提起诉讼,这就可能导致出口型企业需要承担潜在的法律费用或赔偿责任等风险。
(四)企业声誉及国际形象可能受到损害进而竞争力下降,影响投资和融资等
由于碳足迹核算、申报、碳足迹声明或信息披露等事项体现了企业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投资者和消费者越来越倾向于选择符合可持续发展标准的企业或产品。因此,如若企业因违反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关于碳足迹管理的要求而被处以罚款或被市场准入限制,则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国际形象,进而影响消费者和合作伙伴对企业的信任,导致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会影响企业的融资能力和投资吸引力,降低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
(五)碳足迹可能会影响企业在海外获得补贴的资格
日本计划在2024财年要求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制造商披露电池的碳足迹信息,并将利用这些数据来确定企业获得补贴的资格[28]。类似的,2023年,法国政府颁布电动汽车购车补贴新规“绿色补贴(green bonus)”,要求根据汽车生产全过程的碳排放计算出“环境分”来决定是否对其提供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法国政府将向其提供5,000至7,000欧元的现金补贴,据披露首批达标可享受政府补贴的电动汽车车型名单中没有中国制造电动车品牌。[29]因此如出口型企业核算出的碳足迹数据过高,可能会影响在海外获得补贴的资格。
四、出口型企业或重点出口产品需根据国际国内规则加快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
在国内层面,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已经成为我国深入推进碳减排的重要举措,202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2024年5月,生态环境部联合14部门印发了《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明确了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产品出口、企业出海等意义重大。在国际层面,欧美等发达国家对贸易产品提出碳足迹要求逐步成为国际涉碳贸易政策发展的新动向,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对供应商提出碳足迹相关要求。
因此,对于出口型企业来说,应尽快根据国际国内规则提早谋划部署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及管理等工作,建立有效的碳足迹管理体系,准确地核算企业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情况,建立企业碳排放数据库,这对于企业提高自身产品国际竞争力及满足可持续供应链而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建立企业或重点出口碳足迹管理体系方面,企业可以考虑开展以下工作:
(一)参照国际规则,进行产品及企业碳足迹核算,建立产品及企业碳足迹数据库
对于出口型企业,由于最终产品出口更多是适用于进口国要求的碳足迹核算标准或技术规范,因此企业可根据拟出口国家及出口产品种类、自身行业类型等,参照国际上广泛适用的国际规则进行产品或企业的碳足迹核算工作,对从原材料获取、生产、运输、使用到废弃的全生命周期内产生的碳排放进行详细的核算,提前建立产品及企业的碳足迹数据库,以为后续出口业务的开展和满足相关国家的碳足迹核算、碳足迹申报、碳足迹信息披露管理要求提前做准备。
(二)对企业及产品碳足迹是否满足欧盟等国际规则进行排查、评估
在进行碳足迹核算、建立碳足迹数据库的基础上,企业可对照拟出口国家关于碳足迹管理的要求进行排查、评估自身产品是否符合相应的碳足迹限值要求及可能的贸易风险或额外需要承担的碳边境调节税等。并可依据碳足迹核查结果分析产品全生命周期内的碳足迹数据,查找全生命周期内降低碳排放的潜力环节,通过能源结构改变、技术升级、生产流程优化、绿色供应链管理、废物资源循环利用等方式降低全生命周期的碳足迹。
(三)积极主动参与国家和地方碳足迹核算标准的制定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7年制定出台1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到2030年制定出台2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的目标。在实施层面,在发布国家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的基础上,我国会聚焦发布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包括电力、煤炭、天然气、燃油、钢铁、电解铝、水泥、化肥、氢、石灰、玻璃、乙烯、合成氨、电石、甲醇、锂电池、新能源汽车、光伏和电子电器等重点产品。针对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我国鼓励团体标准先试先行,对实施基础好的团体标准会采信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另外,《实施方案》提出要推动我国产品碳足迹规则与国际的对接。因此,对于前述重点产品的出口型企业,除了应关注国际碳足迹规则外,也可积极主动参与国家和地方关于重点产品的碳足迹核算标准的制定,如可通过参与行业会议交流或研讨会、参与团体或行业标准制定、对政策标准积极提出反馈建议等方式进言献策。通过主动参与国家和地方碳足迹核算标准的制定,企业可以更好地理解碳足迹相关的政策导向,并可以通过将自身的经验和技术积累转化为行业规则,推动行业向更有利于自身发展方向前进,从而提升自身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四)构建数字化碳足迹管理系统,建设贯通产业链的碳足迹管理,监测和分析产业链碳排放数据
《实施方案》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建立产品碳足迹数字化管理系统,自愿报送产品碳足迹因子,鼓励行业组织、龙头企业推进碳足迹信息披露相关服务平台建设与国际合作。因此,对于有能力的重点行业出口企业,可以先行构建数字化碳足迹管理系统,开展贯通产业链的碳足迹监测、核算、分析、管理的一体化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对整个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碳足迹的有效监测和管理,促进企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结语
在当前国际贸易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的形势下,出口企业或重点产品出口如能参照国际国内规则加快构建碳减排、碳足迹、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就可能有效应对国际市场挑战,并能够把握好新的发展机遇。
(来源:金杜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