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支持企业及时充分享惠,自2024年5月30日起,海关总署在集成电路和新型显示器件政策项下推广应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一次办理、多次使用”模式(以下简称“一表多用”)。
该模式适用于需要快速办理通关手续的集成电路和新型显示器件减免税货物,与原有“ERP 联网申报+快速审核”模式为并行的两种便捷途径,企业可以根据需求选择使用。
基础流程
基础流程:政策项目信息确认申请→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勾选集中办理确认表商品项,提交生成征免税通知书编号→填报报关单
提请注意:“一表多用”不适用于政策项下的核销担保及两步申报场景。
第二步 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
录入规则:
点击“一表多用申请”二级菜单项下的三级菜单:“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
1.政策项目信息编号栏应填写已经审核确认的政策项目信息编号,该栏目不可为空。如未填写,在点击申报时系统将进行提示。
2.表体“剩余数量”不需要录入。
3.“规格型号”的录入弹窗界面,仅“其他”栏设为选填(不涉及技术指标的商品可以不填),剩余栏目一律禁填。对于新型显示器件政策项下带有技术指标的商品,应将技术指标填写在规格型号的“其他”栏。
4.征免性质限定为集成电路428、新型显示器件423。
注意事项:
1.集中办理确认表的有效日期默认自申请之日起1年,且不能超过项目政策信息的有效期。如需调整有效日期,不能违反前述规则。
2.随附单证应包括相关商品项的功能、用途、适用免税清单类别等说明。申报形式选择无纸的,需要先点击“暂存”保存申报基本信息后,再上传随附单证,如减免税申请人没有海关10位代码,则“相关证明文件”栏目不可为空。
第三步 勾选集中办理确认表商品项,提交生成征免税通知书编号
录入规则:
点击“一表多用申请”二级菜单项下的三级菜单:“征免税通知书申请”。
1.应将集中办理确认表编号填写至主界面文本框中,不可为空。录入编号后跳出弹窗,显示集中办理确认表商品列表数据,弹窗界面可凭“商品编码”“商品名称”查询,商品编码左匹配查询,商品名称支持模糊查询。
2.可批量勾选需要反填到征免税通知书的商品。征免税通知书商品项数限制为50条。
2.1 对于集中办理确认表的同一项商品,征免税通知书申请时可以重复勾选、反填。反填条数最多支持10条。
2.2 如当前集中办理确认表的商品已被勾选反填至征免税通知书表体区域,重新点击商品列表上方【集中办理商品备案】按钮,调出当前集中办理确认表商品数据,勾选框初始化,可以重复勾选。
注意事项:
1.集中办理确认表处于“审批通过”或“整表解冻”状态方可调用,否则系统将提示“集中办理确认表编号不可用,请重新输入”。如商品状态为“商品冻结”,则不可勾选。
2.集中办理确认表调用时,申报单位需与减免税申请人、收发货人或受托单位之一保持一致。
3.征免税通知书有效日期默认自申请之日起6个月,且不能超过政策项目信息有效期。如需调整有效日期,不能违反前述规则。
4.征免税通知书申请可不上传随附单证。
5.企业在申报报关单环节补齐规格型号栏相关内容,上传合同、发票等随附单证,其中由代理公司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应将委托办理减免税手续的相关文件上传至报关单“协议”栏;
6.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填写政策依据。政策依据字段在政策项目信息确认申请、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或征免税通知书申请环节均可填报。
其他功能
功能一 集中办理确认表查询、打印
请注意:由于数据暂时无法同步,“剩余数量”暂不刷新,请企业自行做好台账记录。
功能二 征免税通知书查询、打印
进入减免税-综合查询-减免税数据查询界面,在查询条件的“单证类别”项选择“一表多用征免税通知书”类型。打印模版同现行模版。
功能三 集中办理确认表修改申请
点击“减免税修改/撤销申请”二级菜单项下的三级菜单:“集中办理修改申请”。
请注意:集中办理确认表仅支持变更,不支持撤销。
1.该功能仅支持审核通过和整表解冻状态的数据申请修改。
2.表头可申请修改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有效日期、收发货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收发货人(海关注册编码)、收发货人(收发货人名称)、受托单位(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托单位(海关注册编码)、 受托单位(受托单位名称)、政策依据、联系人、电话、申请人所在地 、是否已递交年报、使用地点、备注、修改原因。
3.表体仅允许申请修改已有商品项的“申报数量”。申请修改的新值应大于原值。如修改值小于等于原值,系统禁止修改并提示“必须大于原数量额度”。表体允许新增商品项,例如集中办理确认表剩余数量额度不够的,可以通过修改数量或新增商品项解决。
功能四 集中办理确认表修改查询、打印
进入减免税-综合查询-减免税数据查询界面,在查询条件的“单证类别”项下选择“集中办理确认表修改”类型即可查询。
打印模版如下:
功能五 征免税通知书修改撤销及补传单据
该功能指数据已补齐后的一表多用征免税通知书,其修撤及补传同现行操作。
(来源:北京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