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简称TDG)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等国际规章的规定,锂电池属第9类杂项危险货物,需满足相关法规要求方可交付运输。本篇梳理了出口锂电池海关监管要求,一起来看看吧!
一、近期相关法规修订情况
1、2023年8月10日TDG第23修订版正式发布,其中钠离子电池(SIB)是重点新增内容,为近年来新出现的钠离子电池分配了专属运输编号,分别为UN3551“含有机电解质的钠离子电池组”和UN3552“含有机电解质的包含在设备中的钠离子电池组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钠离子电池组”。
同时对锂电池和钠离子电池供电车辆给予专属列明UN,分别为UN3556“以锂离子电池组为动力的车辆”、UN3557“以锂金属池组为动力的车辆”和UN3558“以钠离子电池组为动力的车辆”。
需特别注意作为动力源的电池组类型,和UN3171“电池供电车辆或电池供电设备”区分开来,图中特殊规定388强调UN3171只适用于安装有湿电池、金属钠电池或钠合金电池的车辆和设备。
2、2023年11月27日至12月6日,联合国TDG专家委员第63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并于12月22日发布会议报告,其中对TDG第23修订版电池类货物进行了再次修订。本次会议报告进一步完善了SIB、锂电池以及含电池物品的法规要求。
(1)2.9.4锂电池组和2.9.5钠离子电池小节针对对象范围扩大(ST/SG/AC.10/C.3/2023/23)
2.9.4和2.9.5小节将原来仅适用“包含在设备中”,扩大到“包含在物品、发动机、设备或车辆”。锂电池不再局限于“酌情划为联合国编号UN3090、3091、3480和3481”;SIB不再局限于“酌情划为联合国编号UN3551或3552”,而是根据实际产品,划入适当条目。这是因为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机器、车辆、物品含有锂电池或SIB,因此需要扩大范围。
(2)锂离子和SIB混合动力电池(Hybrid batteries)的运输规定(ST/SG/AC.10/C.3/2023/53)
混合动力电池是一种新型电池产品,由锂离子电池和SIB串联而成,考虑到该类电池的能量密度介于锂离子和钠离子电池之间,且无法完全放电,因此按照锂离子电池要求运输。为此,TDG第23修订版未来将做如下修订:
a)2.9.4锂电池组小节关于Li-Na混合电池新增(h)条款
符合特殊规定410要求的混合动力电池须满足以下3个要求:
(1) 锂离子电池和SIB通过接电连接;
(2) 混合动力电池整体按照锂离子电池要求进行UN38.3测试;
(3) 混合动力电池里每个锂离子电池和SIB组件要通过UN38.3测试。
b)锂离子电池和SIB新增特殊规定410
混合动力电池要视情况划入UN3480或UN3481,即按照锂电池条目运输。当此类电池依据特殊规定188运输时,所有电池的瓦时额定值不得超过100Wh,并且要标注在外壳上。
二、出口锂电池海关监管要求
1、安全要求
以锂离子电池为例,TDG第23修订版中相关安全运输要求如下:
特殊规定188 交付运输的电池和电池组,如满足下列要求,即不受本规章其他规定限制:
a)锂金属/锂合金电池,锂含量≤1克;锂离子/钠离子电池,瓦时额定值≤20Wh;
b)锂金属/锂合金电池组,合计锂含量≤2克;锂离子/钠离子电池组,瓦时额定值≤100Wh,须在外壳上标明瓦时额定值;
c)每个锂电池或电池组均通过UN38.3试验;
d)使用内包装完全包裹,内包装应放在坚实外包装内。须有防止发生短路的保护措施;
f)安装电池和电池组的设备,应能防止短路和发生意外启动。本项要求不适用于特意在运输过程中工作的装置(无线电射频识别发射器、手表、感应器等),且不会引起有危险的热释放;
g)每个包装件以任何方向进行1.2米跌落试验都能不使内装的电池/电池组受损、移动;
i)每个包装件都应加贴豁免标记。除非电池或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上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否则适用豁免规定的包装件总重不得超过30kg。
特殊规定348 2011年12月31日后生产的锂电池组和2025年12月31日后生产的钠离子电池组,应在外壳上标记瓦特小时额定值。
特殊规定377 运输待处理或回收的锂离子、锂金属或钠离子电池和电池组,以及带有这种电池和电池组的设备,包装件应根据情况进行标记:“准备处理的锂电池组”、“准备处理的钠离子电池组”、“准备回收的锂电池组”或“准备回收的钠离子电池组”。
《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中的额外要求:
A183 非经批准,禁止航空运输废电池和为回收或处理目的运输的电池。
A331 非经批准,锂离子电池芯和电池必须在荷电状态(SoC)不超过其额定容量的30%状态下进行运输。
2、使用鉴定
结合前文讲的特殊规定188条款,是否属于危险货物的基本判定原则是锂电池的容量:
锂金属/锂合金电池,锂含量>1克,锂金属/锂合金电池组,合计锂含量>2克;锂离子电池,瓦时额定值>20 Wh,锂离子电池组,瓦时额定值>100 Wh。符合此项条件的锂电池/锂电池组均需按照危险货物规定进行运输。
根据包装指南,锂电池不适用限量包装和例外数量包装。除符合豁免条件免于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各类锂电池之外,其他锂电池出口时均要使用危险货物包装运输,向海关申请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鉴定要求:
①根据包装指南,无论何种状态(新电池、损坏的/残次品、待处理/回收、预生产原型)的电池或电池组,包装应符合包装类别Ⅱ的性能水平,但对于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迅速解体、发生危险反应、起火或排放毒性气体的损坏或残次品电池/电池组,包装应达到包装类别Ⅰ的性能水平。
②电池组应有防止短路的保护装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a)对电池组电极的单独保护。
b)防止电池和电池组相互接触的内包装。
c)电池组设计使用凹陷电极,以防发生短路。
d)使用不导电和不燃烧的衬垫材料,填满包装中电池或电池组之间的空隙。
③对于总重在大于等于12千克的,采用坚固、耐碰撞外壳的电池或电池组,需要有坚固的外包装、保护外罩、托盘或其它搬运装置。加以固定防止意外移动,电极不得承受其它叠放物品的重量。
④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电池或电池组,设备必须固定,不得在外容器中移动以外,电池或电池组还要完全被包裹,同时要有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意外启动的措施。
⑤要有安全排气装置,或在设计上能防止在正常运输中发生事故时的骤然破裂。
⑥每个包含多个并联电池或电池系列的电池组,都装有防止反向电流造成危险所需的有效装置(例如二极管、保险丝等)。
⑦经过验证,每个电池或电池组的类型均符合《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节各项试验的要求。
⑧包件必须张贴锂电池专属运输标签(9A号式样标签)。
3、UN38.3章节试验
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七版)第38.3章节规定了金属锂和锂离子电池及电池组进行分类应遵守的程序。该章节涉及的试验项目共8项,以T.1至T.8表示,分别为T.1高度模拟、T.2温度试验、T.3振动、T.4冲击、T.5外部短路、T.6撞击/挤压、T.7过度充电、T.8强制放电。出口锂电池应根据实际电池类型开展相应试验。
(来源:石家庄海关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