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杜研究院,作者:赵新华、司马丹旎
2024年5月20日英国政府正式通过了酝酿已久的《自动驾驶汽车法》(Automated Vehicles Act 2024[1])。回顾立法历程,2022年,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委员会及苏格兰法律委员会联合发布《自动驾驶汽车:联合报告》(Automated Vehicles: joint report),其中包含了关于如何制定新的自动驾驶汽车监管改革的75项建议,该份联合报告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相关立法,即《自动驾驶汽车法》。2023年11月,英国上议院首次提出《自动驾驶汽车草案》,经过半年的审议,得以正式通过。
自动驾驶技术近年来成为全球竞逐的热点,英国作为传统科技强国,在自动驾驶领域一直采取较为积极的策略,不断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商业化,完善自动驾驶相关立法,加快自动驾驶汽车领域先进技术研发和基础设施测试[2]。
早在2018年7月,英国便通过了《自动与电动汽车法2018》(Automated and Electric Vehicles Act 2018),将第三方保险覆盖范围延伸到了自动驾驶汽车领域。2022年7月,英国运输部修改了《高速公路法》(The Highway Code),增加了自动驾驶章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以道路安全为立法核心,为英国自动驾驶汽车的部署建立了全新的监管框架,标志着英国在自动驾驶汽车监管领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自动驾驶汽车法》的通过,也使英国成为继德国之后,为数不多的出台综合性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的国家之一。英国政府表示,高度自动驾驶汽车有望在未来两年内上路行驶,这不仅将极大地推动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还将为英国经济注入新的活力[3]。
《自动驾驶汽车法》共有七大部分,正文近百页,涵盖了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总体监管体系、车辆使用的刑事责任、警务与调查、营销限制、自动驾驶客运服务许可、现有制度体系调整,以及通用条款及附件。以下为对该法主要内容的简介和评述。
自动驾驶能力
《自动驾驶汽车法》下的自动驾驶车辆需满足自动驾驶测试要求,即车辆的设计或改装旨在使其某项功能允许其自动行驶,且车辆能够通过该功能安全、合法地自动行驶。“自动行驶”是指车辆非由个人控制,而是由车辆的设备控制,以及车辆及其周围环境均不由可立即干预车辆驾驶的个人监控[4]。
关键基本概念
《自动驾驶汽车法》在其新的监管框架下界定了一些关键的基本概念。
(1)授权自动驾驶主体(authorised self-driving entity,ASDE)是指自动驾驶汽车取得授权时被指定的实体[5],如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或开发商。
(2)无负责用户运营者(no-user-in-charge operator,NUiC 运营者)是指自动驾驶汽车内无人对车辆行使控制权,由一名持有执照的NUiC运营者远程监管该车辆,并在车辆遇到超出处理能力的问题时对车辆发出的警报作出反应。
(3)负责用户(user-in-charge,UiC)是指在开启UiC功能的自动驾驶汽车中且能够对该车辆实施控制的个人(该等车辆具备经授权的UiC功能)[6]。
(4)过渡请求(transition demands)是指由具备经授权的UiC功能的车辆发出的由UiC取得车辆控制权的请求[7]。
(5)过渡期间(transition period)是指自车辆开始发出过渡请求直至UiC实际取得车辆控制权的时间段[8]。
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授权许可体系
《自动驾驶汽车法》为自动驾驶汽车的授权和许可搭建了全面的监管框架,以确保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前符合安全和操作标准。
1. 自动驾驶汽车以及自动驾驶功能的授权
出于保障道路安全的核心立法初衷,英国国务大臣(the Secretary of State)将另行制定安全原则声明(statement of safety principles),用于评估并确保经授权的车辆能够安全地上路自动驾驶。
国务大臣可以授权车辆作为自动驾驶汽车使用,但需满足(a)车辆通过了自动驾驶测试;且(b)任何适用的初始授权要求(由国务大臣另行制定初始授权的要求)[9]。
就授权中确定的每个自动驾驶功能而言,授权必须明确[10]:
(1)自动驾驶功能属于UiC功能还是NUiC功能;
(2)自动驾驶功能的开启和关闭方式;以及
(3)车辆开启该功能通过自动驾驶测试的相关场所和环境。
授权中规定的场所可以包括除道路以外的其他场地。此外,国务大臣须建立并保留一份自动驾驶汽车授权的公共登记册。
2. 对授权自动驾驶主体(ASDE)的授权要求
目前《自动驾驶汽车法》对ASDE提出的要求包括[11]:
(1)对保证自动驾驶汽车通过经授权的自动驾驶功能能够持续满足自动驾驶测试要求承担总体性责任;以及
(2)应(i)具备良好的声誉,(ii)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且(iii)能够满足上述第(a)款对其的任何授权要求。
此外,国务大臣须针对ASDE另行制定具体的授权要求。
3. 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过渡请求以及过渡期的要求
自动驾驶汽车的过渡请求、过渡期与车辆的UiC功能相关,UiC功能下UiC可以在特定情形下接管自动驾驶汽车。
关于过渡请求、过渡期的要求,在国务大臣认为合理可行的范围内[12],
(1)过渡请求能够被任何可能成为车辆UiC感知到(特别考虑到残疾UiC);
(2)过渡期间应足够长,使得UiC能够准备接管并实际接管车辆;
(3)在过渡期间,车辆能够继续自动、安全、合法地行驶;
(4)在过渡期间结束时,车辆能够进一步提醒UiC过渡期间的结束;并且
(5)如果UiC未能在过渡期间结束时接管车辆,车辆仍应能够安全地处理该等情况。
4. 对NUiC运营者的许可要求
目前《自动驾驶汽车法》对被许可的NUiC运营者提出的要求包括[13]:
(1)应对其监督的NUiC行程中发现和处理的问题承担总体性责任;且
(2)应(i)具备良好的声誉,(ii)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且(iii)能够满足上述第(a)款对其的任何要求。
此外,国务大臣可以另行制定关于NUiC运营者的具体许可规定,如许可的授予、保留、变更、续展、期满、中止或撤回。
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责任承担
《自动驾驶汽车法》对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责任主体进行了划分,搭建起相对全面的归责体系。此外,该法也对相关主体的信息提供要求以及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
1. ASDE的责任
ASDE对确保自动驾驶汽车始终符合自动驾驶测试的要求,并满足其他授权要求,包括向国务大臣提供监管信息的义务、确保其持续拥有良好的声誉和良好的财务状况等承担总体性责任。ASDE可能是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商、自动驾驶软件供应商等。
此外,在相应的ASDE授权要求中,可规定ASDE收集和向监管机构提供有关信息的要求[14],并可规定ASDE应指定一名自然人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15]。
如果ASDE未按照信息通知的要求提供信息,或声称遵守信息通知,但提供的信息在重大方面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等,将构成犯罪,面临监禁和/或罚款[16]。如果提供与车辆安全有关的虚假信息或隐匿相关信息,亦构成犯罪且面临更重的刑事责任[17]。另外,ASDE指定的提供信息的个人及其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亦将构成犯罪。
2. NUiC运营者的责任
在搭载经授权的NUiC功能且无人实际控制的自动驾驶汽车行驶过程(即,NUiC在行驶途中[18])中,NUiC运营者承担对其监督的NUiC行驶途中发现并解决问题的总体性责任。
在相应的NUiC运营者许可要求中,可规定NUiC运营者收集和向监管机构提供有关信息的要求[19],并可规定NUiC运营者需指定一名个人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20]。
同ASDE一样,如果NUiC未按照信息通知的要求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在重大方面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等,NUiC及其指定提供信息的个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将构成犯罪,面临监禁和/或罚款。
另外,如前所述,为了获得授权,NUiC运营者还必须满足与ASDE类似的条件,包括拥有良好的声誉和良好的财务状况并按要求收集和提供信息。尽管同一实体可能同时担任NUiC运营者和ASDE这两种角色,但是NUiC运营者仍有别于ASDE,这些角色之间的准确区分有待未来进一步的规定予以明确。
3. UiC的相关责任
与NUiC运营者相比,UiC的责任承担规定较为复杂。《自动驾驶汽车法》规定在特定情况下UiC可以免责,概述了豁免权的例外情况,并规定了UiC何时将作为实际车辆驾驶者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个人作为UiC时对因自动驾驶汽车的行驶方式(包括如信号灯和照明灯的使用,但不包括如驾驶人的状况或资格)而引起的事故不承担责任,前提是该个人当时是UiC, 或当其是UiC时构成违法的行为系车辆做出且不是因其不再担任UiC后的行为(低于在当时情况下对一名谨慎、称职的驾驶员的合理预期标准)而引起[21]。
但是该等UiC责任的豁免存在例外,例如,当车辆根据授权要求向UiC发出过渡请求,在过渡期间结束后发生的事故责任UiC不能免责[22];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在未缴付通行费的情况下进入或停留在某一特定道路或其他区域引起的事故,UiC亦不能免责[23]。
《自动驾驶汽车法》也在其附件中对《自动与电动汽车法2018》进行了适配性修订。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机制,《自动与电动汽车法2018》的相关规定应仍然适用。
英国2022年7月修订的《高速公路法》在驾驶员责任承担方面与《自动驾驶汽车法》形成了一定的呼应,当自动驾驶汽车在允许的特定条件下自动驾驶时,驾驶员不必对自动驾驶系统的驾驶行为负责。驾驶员可以将注意力从道路上移开,可以观看车辆内置信息娱乐设备。如果自动驾驶汽车需要将控制权交还给驾驶员,车辆会发出足够的警告来确保安全。驾驶员必须随时准备好接管控制权,当驾驶员接管车辆或关闭自动驾驶功能时,驾驶员对车辆驾驶的所有方面负责。《高速公路法》更多具体要求可见我们的文章《自动驾驶出租车(Robotaxi)大规模商业化还有多远?》。
4. 有关自动驾驶车辆使用的刑事责任
《自动驾驶汽车法》在现有《1988道路交通法》(Road Traffic Act 1988)的基础上,增加了与自动驾驶车辆使用相关的刑事责任。
(1)使用无驾驶员或未经许可监管的车辆
在车辆没有开启或者没有搭载NUiC功能,且没有NUiC运营者远程监管时,如果个人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机动车或促使或允许其他人如此使用,并且车辆是机械驱动也没有人正在或能够行使对车辆的控制,该人将构成犯罪行为[24]。如果造成他人死亡,将面临终身监禁;如果造成他人严重伤害,将会面临监禁和/或罚款[25]。
但是,如果车辆设计的主要目的并非为了人员运送或道路货物运输,则以上违法情形不适用于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所使用车辆[26]。
(2)在危险状态下使用自动驾驶汽车
个人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使用自动驾驶车辆,如果在开启UiC功能时,对于一名有经验且谨慎的车辆使用者而言,该车辆的当前状态明显会导致使用UiC功能存在危险,则该个人构成犯罪[27]。如果造成他人死亡,将会面临终身监禁;如果造成他人严重伤害,将会面临监禁和/或罚款[28]。
市场营销限制
《自动驾驶汽车法》还包含了营销限制。如果车辆终端使用者误认为车辆具有充分的自动驾驶能力而实际并非如此时,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国务大臣有权监管自动驾驶汽车的营销方式,除销售经授权的自动驾驶汽车外,限制使用特定术语、表达方式、符号和标志。此外,该法对营销沟通的整体表述也作出限制,以防止消费者对不同程度的自动驾驶功能或辅助功能产生混淆[29]。
如果企业违反市场营销限制,可能面临的责任包括罚款和/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30]。
自动驾驶客运服务许可证
《自动驾驶汽车法》明确有关机关可以为不再适用现行出租车和公交车的相关法律的自动驾驶客运服务颁发许可证。
许可证必须注明(a)可提供服务的区域;(b)可提供服务的车辆(或车辆描述);(c)许可有效期;及(d)授予许可所依据的任何条件(如提供服务的限制、许可证持有者的义务等)[31]。
结语
《自动驾驶汽车法》并非在通过后立即全部生效,大部分条款将根据国务大臣制定的有关法规指定的日期生效。国务大臣也可以通过法规,就《自动驾驶汽车法》中任何规定的生效制定过渡性或保留性的规定[32]。
《自动驾驶汽车法》建立了英国自动驾驶汽车的监管框架体系。英国政府将在此基础上发布更为详细的监管规定(特别是在授权许可、营销等方面),为自动驾驶制造商、软件开发商等提供更多的监管透明度。作为一部具有前瞻性和引领性的法律,《自动驾驶汽车法》将为全球自动驾驶汽车的监管提供更多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脚注:
[1] 《自动驾驶汽车法》原文见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24/10/enacted
[2]《英国自动驾驶技术加速发展》,原文见https://finance.sina.com.cn/tech/2021-01-26/doc-ikftpnny1797232.shtml
[3] 英国运输部,Self-driving vehicles set to be on roads by 2026 as Automated Vehicles Act becomes law
[4]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1节
[5]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44节
[6]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46节
[7]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7(2) 节
[8] 同上
[9]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3节
[10]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4节
[11]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6(4)节
[12]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7节
[13]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12(5)节
[14]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14(1)节
[15]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15(1)节
[16]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20节
[17]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24节
[18]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12(2)节
[19]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14(2)节
[20]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15(2)节
[21]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47节
[22]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48(1)节
[23]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48(4)节
[24]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53(1)节,《1988道路交通法》第34B(1)条
[25]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53(2)节,《1988道路交通法》第一部分附录2
[26]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53(1)节,《1988道路交通法》第34B(4)条
[27]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54(1)节,《1988道路交通法》第3C(1)条
[28]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54(3)节,《1988道路交通法》第一部分附录2
[29]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78节和第79节
[30]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79(5)(c)节
[31]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82(4)节
[32] 《自动驾驶汽车法》第99节
本文作者:
赵新华
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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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丹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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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杜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