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进出口化妆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服务进出口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管能力和水平,海关总署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shipinjusichu@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2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海关总署
2024年5月22日
(来源: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