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美墨加协定》(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以下简称“USMCA”)规定了迄今为止最严格的原产地规则,相比其他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USMCA原产地规则包含了人权、劳工与环境等方面的内容,且设计了更严格的监管体系。

基于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通过出海墨西哥进入北美市场,中国企业有必要了解USMCA原产地规则的内容,以及美国对原产地的监管体系,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USMCA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USMCA文本第四章专章对原产地作出规定,4.2、4.3规定了四种原产产品(Originating Goods)类型:

完全在USMCA成员国内获得或生产[第4.2(a)条、4.3条]

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第4.2(b)条]

完全在USMCA成员国内使用原材料生产[第4.2(c)条]

组装的产品和零部件[第4.2(d)条]

在第四章及附件中,对这四种原产产品的认定规则做了详细阐述。简单介绍如下:

(一)完全获得或生产

完全在USMCA成员国内获得或生产的原产产品,是指不包含来自USMCA成员国以外地区的任何材料,主要指在成员国内生产、收获的动植物或开采的自然资源等和直接通过该产物制得的初级产品。

(二)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

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指完全在USMCA成员国内生产,但使用了来自非USMCA成员国原产的材料,需符合第四章附件4-B的规定。根据附件4-B,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的适用标准包括:

1.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Tariff Shift)

根据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产品自非USMCA区域内的原材料在进口至成员国后经过制造、加工,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中的HS编码发生了变化,且符合附件4-B的要求,则可以取得原产资格。

2. 区域价值含量标准(Regional Value Content)

根据区域价值含量标准,依据特定的计算方式(交易价值法、净成本法)计算出USMCA区域内价值在产品价值中所占的比例,如果该比例达到附件4-B中规定的比例(依交易价值法的比例为60%、依净成本法的比例为50%),则可以取得原产资格。两种方法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1)交易价值法计算公式:

RVC = (TV-VNM)/TV x 100

RVC:区域价值成分,表示为百分比

TV:货物的交易价值,不包括国际运输中产生的任何费用

VNM:货物生产过程中非原产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的价值

该公式中,交易价值或成交价格(TV)是指根据《海关估价协议》确定的海关价值。即该货物或材料实际已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但不包括附件 4-B(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附录第10.3(a)条(其他车辆)的情况。

(2)净成本法计算公式:

RVC = (NC-VNM)/NC x 100

RVC:区域价值成分,表示为百分比

NC:货物的净成本

VNM:货物生产过程中非原产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的价值

该公式中,净成本(NC)是指总成本减去促销费、营销费和售后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运输和包装费以及包括在总成本中的不可报销的利息费用。

3. 综合评判标准(Accumulation)

综合评判标准,即结合前述的两个标准来综合评判是否符合原产产品标准,相关规定见USMCA第4.11条。依据该标准,部分商品如果仅因简单加工或组装达到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如不能满足区域价值含量标准,仍会被认定为非原产地商品。

4. 微量规则(De Minimis)

对于含有非原产材料的产品,USMCA第4.12条规定了10%的微量规则。根据该规则,如果产品中非原产材料的关税分类未发生变化,且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产品成品交易价值或总成本的10%,则该产品仍为原产产品。

(三)完全在USMCA成员国内使用原材料生产

完全在USMCA成员国内使用原材料生产的原产产品,即生产过程中可以含有非USMCA成员国的材料,但该材料符合相关原产地规则,在成员国内发生了实质性改变。

(四)组装的产品和零部件

除《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第61-63章规定的商品外,对于某些以未组装或分装形式进入成员国内或由于在关税分类时未区分产品和零部件导致不满足附件4-B规定的商品,但区域价值含量以交易价值法计算不低于60%、以净成本法计算不低于50%的,可作为原产产品。

USMCA下美国对原产地的监管体系和风险

除USMCA自身对原产地的监管要求外,美国作为USMCA内最大的市场,对货物原产地的监管直接影响到以加拿大、墨西哥为原产地的商品能否顺利进入美国市场。

美国国内的原产地认定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分别为美国海关和美国商务部,这两个部门对原产地有不同的监管体系。此外,尤其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反规避调查体系。

(一)美国海关对原产地的监管体系和监管风险

作为美国边境和进出口货物的主要监管机构,美国海关依据《WTO原产地规则协定》和国内有关判例法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认定;依据美国《关税法》的规定,美国海关对所有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判定。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产品的标记(包括有关原产地的内容)有误,将面临海关拒绝放行货物等风险。此外,美国海关还能根据海关相关的美国国内法,对进口商错误申报海关税则、原产地等方式规避征税的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美国商务部对原产地的监管体系和监管风险

美国商务部负责涉及贸易救济的进口商品的原产地认定,在认定过程中会综合评价一系列有关因素来判断商品的原产地,包括:商品的附加值、在第三国加工的复杂程度、经过加工后的产品是否与下游产品属于同一类型、最终用途的改变、规避(circumvention)发生的可能性。商务部对于贸易救济的原产地判定独立于美国海关的原产地判定,美国海关必须基于商务部明确的商品范围征收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三)反规避调查体系和风险

特别提醒企业注意的是,美国反规避调查另有一套比反倾销及反补贴调查更为严苛、复杂的原产地认定标准——美国商务部在反规避调查中会重点审查生产企业在第三国的投入,包括资金、设备、研发等情况。但在考察中,对于生产企业在第三国的投资、研发情况,设备投入和生产规模,在第三国的生产活动性质、复杂程度及重要性,在第三国进行的加工价值占成品价值的比例是否微小等并没有一个量化标准,这给调查机关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而实践也表明,美国商务部的衡量尺度正日趋严苛。反规避调查目前已成为我国企业不可忽视的经营风险。

对USMCA原产地规则的应对

鉴于有效降低税负、规避监管风险以及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作用,中国企业出海墨西哥,需提前采取措施,以应对USMCA下各国对商品原产地的监管:

(一)充分了解USMCA原产地规则

USMCA规定了迄今为止最复杂的原产地规则体系,专章规定原产地规则,不仅分行业划定更高的区域价值比例、微量许可,还引入了劳工政策、劳工价值、环保、知识产权、股权投资等供应链责任,且散见于USMCA其他章节。中国企业出海墨西哥,需要在总体把握USMCA的前提下对USMCA原产地规则有充分的了解。

(二)依据协定要求对国际供应链进行规划

总体规划国际贸易供应链,包括选址、原材料供应、劳工、环保、加工工序等。最好建立原产地判定管理的工作方案和体系,来应对协定内国家对原产地等方面的监管。

总体规划时,尤其要重视与原产地相关的转移定价问题。鉴于转移定价会影响到原产地中的区域价值认定,进而严重影响关税征收,海关对转移定价一直保持持续的高关注度,企业可以尽量采取措施来预防或化解监管的风险:出海企业在规划供应链、产业链时也要规划好定价政策,保持独立交易,保留好采购、加工成本等文件备查;选择合适的国际贸易方式(一般贸易、IMMEX等),在合适的会计期间进行成本分摊、项目调整等降低税负,如在申报进口时未完成,需等到会计期间到期时才分摊成本,就不要采用一般贸易方式直接进口补税。

(三)充分了解并利用监管政策

USMCA专章规定了海关监管,美国有最完善的原产地监管体系。这些监管要求一方面阻碍了中国企业进入北美市场,但另一方面,也给中国企业进入北美市场提供了机会。中国企业应当积极利用USMCA和美国现有的监管措施,在商品进入USMCA内国家前先分析并做好商品归类,向美国海关申请海关进口申报项目(如商品税则、原产地,特别是审价等)方面的预裁定(binding advance ruling),或与海关进行磋商,或通过“提保放行”的方式,先放行货物等。

(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