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的意义

中国公布并实施2024年的关税调整方案,积极推进自由贸易,优化外贸发展环境,体现了与世界各国共享发展红利的大国担当。

自从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不仅兑现了入世承诺,2023年关税总水平进一步降至7.3%,贸易自由化和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

面对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的风险挑战,中国将继续坚定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倡导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同各方共同维护自由贸易和多边贸易体制,增强世界经济发展的活力。

2024年关税调整总体情况

一、进出口关税税率

1. 进口暂定税率

2024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1010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

一是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降低氯化锂、低砷萤石、燃料电池用气体扩散层等国内短缺的资源、关键设备和零部件的进口关税。

二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以高质量供给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对部分抗癌药、罕见病药的药品和原料等实施零关税,降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进口关税。

三是降低甜玉米、芫荽、牛蒡种子的进口关税。

四是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乙烯、丙烯、6代以下液晶玻璃基板等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2. 关税配额税率

一是继续对小麦等 8 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

二是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

三是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

 3. 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已签署并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对20个协定项下、原产于30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

一是按照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韩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毛里求斯、柬埔寨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进一步降税。

二是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与尼加拉瓜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等已完成降税,继续实施协定税率。

三是亚太贸易协定继续实施。

四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已完成降税,继续实施协定税率,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9号)所涉及货物除外。

中国—尼加拉瓜自由贸易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称全面协定),对原产于尼加拉瓜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第1年税率。中国与尼加拉瓜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关税减让并入全面协定一同实施。

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4. 特惠税率

2024年继续给予43个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待遇,实施特惠税率,适用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不再给予瓦努阿图零关税待遇。

 5. 出口关税

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对其中68项商品实施出口暂定税率。

为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降低高纯铝出口关税。

二、税则税目

2024年,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注释进行调整,增列装饰原纸、高端钢铁产品等税目。

调整后,2024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957个。

三、有关事项

 1. 涉及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海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海关总署为非全税目适用部分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商品拆分了10位海关商品编号,并编制了《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附件1)、《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附件2)、《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部分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附件3)、《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对美加征关税排除延期清单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附件4)。(详情请点击下文链接)

附件1:《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

附件2:《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

附件3:《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部分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

附件4:《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对美加征关税排除延期清单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

 2. 关税税目、税率及规范申报查询事宜

企业进出口符合上述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商品时,应按照上述附件相应表格所列商品编号进行申报,政策适用范围以《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有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等规定为准。

 3.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对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相关修订情况,海关总署对《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22年版)进行同步修订,并调整部分翻译内容,已发布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4. 商品归类决定及行政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的规定,因税目调整等原因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行政裁定清单将发布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并动态更新。

>>http://gszgs.customs.gov.cn/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