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中国和越南发表《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提升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构建具有战略意义的中越命运共同体的联合声明》,这是中越关系发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擘画了新时代中越关系美好新蓝图。
中国目前是越南的最大贸易伙伴、最大进口市场和第二大出口市场,越南也是中国在东盟的最大贸易伙伴。在中越经贸关系中,农食产品贸易占据重要地位,其中尤以粮食贸易和水产品贸易最为密切。
近年来,中越经贸合作在共建“一带一路”框架下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成为两国关系的亮点。在此次发表的联合声明中越方明确“将积极推进自中国进口各类鲟鱼”这也是重庆海关积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取得的重要成果。
为了推动优质农食产品更好“走出去”,实现中越农食贸易更高水平的健康发展,使人民群众更加充分享受两国经贸合作带来的便利,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深入了解一下越南的农食产品全监管体系和有关要求。
一、越南农食产品管理体系
越南主管贸易的部门是工贸部,设有36个司局和研究院,负责全国工业生产(包括机械、冶金、电力、能源、油气、矿产及食品、日用消费品等行业生产)、国内贸易、 对外贸易、WTO事务、自由贸易区谈判等。各省和直辖市设有工贸厅,主管辖区内的工业和贸易工作。
此外,工贸部在各驻外使领馆和多边经贸组织派驻代表。除工贸部外,与食品进口相关的主管部门还包括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海关总署等部门。

二、越南农食产品相关法律法规
越南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05年制定的《贸易法》、2017年制定的《外贸管理法》、《进出口税法》、《反补贴条例》、《〈越南反倾销条例〉实施细则》、《外国货物进口保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与农食产品相关的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海关法》、《动物卫生法(第79/2015/QH13号)》、《渔业法》、《动物和水产动物产品检疫规定(11/2019/TT-BNNPTNT)、《植物保护和检疫法》、《农林水产进出口指南(04/2015/TT-BNNPTNT)》等。
技术法规标准
《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上限规定(第24/2013/TT-BYT号)》对兽药残留的最大残留限量(MRL)进行了规范。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使用(24/2019/TT-BYT )》规定了可用的食品添加剂清单及使用限量。
《食品重金属污染限度技术法规(QCVN8-2:2011/BYT)规定了食品中6种重金属(砷、镉、铅、汞、甲基汞和锡)的MRL,并要求不得检出法规未提及的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
《国家食品中微真菌毒素污染限度技术法规(QCVN8-1:2012/BYT)》
《国家食品微生物污染技术法规(QCVN8-3:2012/BYT)》、《关于食品加工辅助剂-溶剂(QCVN18-1:2015/BYT)等法规分别对越南食品中真菌毒素、微生物和溶剂残留进行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可通过越南法规查询系统查询 :
https://vbpl.vn/TW/Pages/vbpqen.aspx
法规标准
越南对于进出口食品类货物的监管主要依据越南第55/2010/QH12号法律《食品安全法》开展。
基本要求
进口到越南的食品需要满足以下一些基本要求:
1.进口食品必须符合越南的安全和卫生标准。
2.食品进口商必须在相关部门登记,并取得食品卫生安全合格企业证书(Certificate of Food Safety Coniditions),证明其具有良好的生产资质。
3.进口食品应有清晰的产品标签,提供原产地、成分、营养信息等。同时,越南要求所有预包装食品上市前都必须申办越南食品安全局签发的食品产品合格证书(食品安全自我声明),产品符合检验检疫标准后才可以在越南市场销售。
4.有些特定产品可能还需要额外的许可证或证书,比如某些肉类和乳制品可能需要动物健康和卫生证书。对用作食品的陆生动物产品、水生动物产品及植物产品,越南制定了允许向越南出口的国家准入名单。
进口商职责
签订进口成交合同并制作形式发票;与国内经销商签订采购合同;跟踪合同执行情况;按照合同规定整理进口单证,如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和装箱单(Packing List);确保运输工具和存放场所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确保集装箱号、封识号、内外包装标识内容、货物的实际状况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对于动植物源性食品,要确保不存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所禁止的情况;确保内外包装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污染、破损、湿浸或渗透等问题。
标签要求
在东南亚,很多国家允许食品标签用英文进行标示,但越南要求出口越南的食品标签上必须有越南语信息。标示项目方面:一般至少要涵盖对应国家的强制性标示要求。除品名、配料表、净含量、进口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原产国、日期标记外,越南还要求标示生产商信息。
四、水果蔬菜出口越方要求
法规标准
越南进口水果蔬菜产品安全监管依据的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海关法》《植物保护和检疫法》《农林水产进出口指南(04/2015/TT-BNNPTNT)》等。
越南《限制食品中植物保护药物残留 (50/2016/TT-BYT)》对水果蔬菜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MRL)进行了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使用(24/2019/TT-BYT )》规定了可用的食品添加剂清单及使用限量。《国家食品中微真菌毒素污染限度技术法规(QCVN8-1:2012/BYT)》《食品重金属污染限度技术法规(QCVN8-2:2011/BYT)》《国家食品微生物污染技术法规(QCVN8-3:2012/BYT)》分别规定了微真菌毒素、重金属和微生物等污染物要求。
标签要求
越南进口水果蔬菜应按照法规《关于良好标签(43/2017/ND-CP)》及其修订案111/2021/ND-CP附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原产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成分量、信息或警告等内容。转基因预包装水果蔬菜标签须符合《预包装转基因食品标识45/2015/TTLT-BNNPTNT-BKHCN》。
包装要求
如进口的是带有预包装的水果蔬菜,包装必须符合《食品直接接触包装和工具国家卫生安全技术条例(34/2011/TT-BYT)》相关规定。
认证认可
越南对进口水果蔬菜实行一系列认证认可要求,包括自由销售认证(CFS)、分析许可认证(COA-C/A)、加工植物产品许可、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进口许可等。
植物检疫
出口企业须通过邮寄或通过国家一站式机制(在线)向植物检疫机构提交一份进口植物检疫登记申请,并遵循《植物检疫程序(33/2014/TT-BNNPTNT)》相关规定进行植物检疫,流程包括申报、查验和检疫、出证放行等。此外,企业还需关注《植物检疫类物品目录(30/2014/TT-BNNPTNT)》、《进口植物检疫类生物要求(15/2020/TT-BNNPTNT),其中规定了越南重点关注的植物检疫类物品清单及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清单,包括叩头甲(Agriotes lineatus)、南美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等114种检疫性有害生物。
进口程序
越南水果蔬菜进口程序遵循财政部第38/2015/TT-BTC号、第39/2018/TT-BTC号通知,包括原产地、检验监管、税收等海关手续。海关申报须使用越南海关数据处理系统(VNACCS)在线进行,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申报表、发票、提单、货值申报表和商品证明等。在申报登记获得批准后,VNACCS将授予申报编号,并确定清关所需的检查内容(包括无检查、书面检查和货物检验三个级别)。
五、水产品出口越方要求
监管机构
越南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工贸部、农业、林业和渔业产品质量控制局、卫生部等。
技术法规和标准
《农林水产进出口指南(04/2015/TT-BNNPTNT)》附录5列出了允许进口越南的水产品目录,对于未列在清单上的水产品,须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口。兽药残留、添加剂、污染物等要求在技术法规标准中均有规定。
合格评定
1.越南进口水产品应按照法规《关于良好标签(43/2017/ND-CP)》附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原产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成分量、信息或警告等内容。
2.水产品的容器和包装必须符合《食品直接接触包装和工具国家卫生安全技术条例(34/2011/TT-BYT)》中相关规定。此外,对于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塑料容器,必须符合相应标准。
3.检验检疫规定。根据越南《15/2018/ND-CP号法令》第6章,进口水产品时,出口国的主管机构必须办理出口到越南的国家和生产销售办事处的登记手续。按照《进口动物源商品的食品安全卫生检查(25/2010/TT-BNNPTNT)》要求,水产品在进口时须接受食品安全检查,如满足《15/2018/ND-CP号法令》第13条规定可免予检查。检查方法包括简单检查、常规检查和严格检查。申请食品安全检验且合格后,可发出进口要求合格通知书。
(来源:重庆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