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法CBLJ(https://mp.weixin.qq.com/s/O2axkqjoE7lai9hMozWcpg),通过Google搜索标题+site:law.asia的方式获取网站文章原文,作者:徐之和,转载已获授权

申请人为香港法人,被申请人为中国内地法人,双方于2019年4月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墨西哥棉花,CIF上海,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合同规定,合同遵守国际棉花协会章程和规则,相关义务受中国法管辖,出现的争议将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 

然而,货物到达时申请人的进口许可证过期,导致申请人未能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同时,申请人的发货存在短装,故开证行拒付信用证。经多次协商后,申请人将货物入库并完成商检。但双方始终未能就货物收取协商一致。申请人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但被申请人未付款也未提货,申请人遂将棉花转售。

基于前述争议,申请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收货付款义务,致使申请人遭受损失。根据国际棉花协会规则(2018年版)第237条的规定,系争合同应当于2019年10月1日终止,并要求根据国际棉花协会规则第238条(结价规则),被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格和终止日市场价格的差值,来进行结价,并赔偿进口清关、海关税费等损失。

被申请人则认为,国际棉花协会章程和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要选择采用国际棉花协会仲裁方式,并适用协会章程和规则及英国法来解决争议,然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及仲裁程序中均对协会章程中强制规定的法律适用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变更,故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已经将协会章程和规则全部排除适用。被申请人还主张,本案是申请人违约在先,故结价规则与中国法律下的违约损害赔偿原则存在冲突,不应当适用。

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经审理认定,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
  • 国际棉花协会章程与规则在本案中的适用;

  • 结价条款的适用;以及

  • 违约责任的认定。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仲裁庭注意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约定选择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并适用国际棉花协会章程与规则的仲裁章进行仲裁。虽然根据2018版国际棉花协会章程与规则第300条的规定,国际棉花仲裁应当适用英国法在英国进行仲裁,但双方已就变更为适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达成书面协议,并保留国际棉花协会章程与规则中的实体部分。这一意思表示在庭审过程中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进一步确认,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合意。

因此,被申请人称双方因排除了国际棉花协会章程与规则中的仲裁程序部分而排除了国际棉花协会章程与规则整体适用的主张缺乏依据。

仲裁庭进一步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国际棉花协会章程与规则,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将协会章程与规则中的实体规则纳入合同,成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不违反合同准据法即中国法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国际棉花协会章程与规则中的实体规则应当在本案中得到适用。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仲裁庭认为,首先,包括结价规则与回开发票规则在内的国际棉花协会章程与规则在国际棉花交易中被大多数交易商普遍采用,已经构成国际棉花交易的国际惯例。其次,中国内地法院在诸多案件中承认与执行国际棉花协会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证明了结价规则并不违反中国的公共政策,依据该规则做出的裁决效力亦得到中国内地司法机构的认可。其三,按照协会规则第237条和第23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违约并不影响当事人约定的协会结价条款的效力及适用,即不受中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限制。无论从当事人的合意、中国立法规定或者中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一规则不存在违反中国强制性法律规定或公共政策的情况。

因此,仲裁庭认为在本案中应当适用国际棉花协会章程与规则中的结价条款。在结价规则下,仲裁庭认定结价的金额应当为合同约定的价格与终止日系争棉花或类似品质棉花的市场价格的差额,乘以系争销售合同约定数量。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仲裁庭认为,尽管申请人主张的结价条款并不受违约责任的限制,但对于结价之外的事项,比如支付货款、履行报关义务方面,仍应当适用双方约定的中国法律的规定。

仲裁庭认为,尽管申请人可以按照国际棉花协会规则第237条主张结价款,但在申请人的进口棉花登记证书过期、货物存在短装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根据中国法律,申请人无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未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国际商事交易规则在仲裁中适用问题的典型案例。专家断案、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灵活等商事仲裁机制的特点在本案中均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本案中,当事人选择了一套含有法律适用规范(英国法)和仲裁程序法(英国仲裁)的完整国际商事交易规则,但同时又约定了准据法(中国法)和仲裁机构(中国仲裁机构),其中涉及多项程序和实体上的冲突,这给仲裁机构、仲裁庭准确开展仲裁程序和适用法律带来了挑战。

仲裁机构和仲裁庭解决前述冲突的出发点是严格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而在程序和实体上寻求到“最大公约数”,即适用中国仲裁机构规则、国际交易实体规则和中国实体法律。这种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尽可能调和各种法律规则之间冲突的做法,也是国际仲裁的基本理念。

当然,本案合同条款约定的冲突问题也值得商事主体充分关注。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在开展国际经贸交易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适用国际交易规则或者外国法律的情形,这些规则和法律文本背后可能蕴含中国企业并不熟悉的商业规则和惯例。中国企业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应当尽可能事先了解这些交易规则中的核心条款,确保这些交易规则中的实体条款与交易适用的法律的一致、交易规则涉及争议解决程序问题的条款与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的一致性。

 

作者 |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研究部部长徐之和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3年10月刊。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