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中伦视界”,作者:姜喆、李光、朴妍美,转载已获授权
一、引言
半导体产业一直是韩国的强势产业,半导体相关产品也是其重要的出口商品,在其出口额中所占比重高达20%,是韩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不断发展,全球半导体需求不断增加,半导体技术已上升为国家核心技术,成为各国之间技术竞争的主战场。在此背景下,为增强本国半导体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避免技术流失,韩国于2021年公布“K-半导体战略”,旨在扩大对半导体领域的投资,加强半导体领域制度体系以保护相关技术,应对潜在风险。2022年,韩国随即制定“半导体特别法”——《关于加强与保护国家尖端战略产业竞争力的特别措施法》(以下简称“《尖端战略产业法》”),建立了更加严格的技术保护体系。
本文将主要围绕《尖端战略产业法》的内容,厘清韩国当前的半导体监管体系相关概念,同时据此为拟投资韩国半导体企业提供基础参考及提示。
二、韩国的“半导体特别法”——《尖端战略产业法》
1、制定背景及既有监管体系
在《尖端战略产业法》之前,韩国已制定有《关于防止泄露及保护产业技术的法律》(以下简称“《产业技术保护法》”),并据此对包括半导体技术在内的“国家核心技术”(以下简称“核心技术”)予以保护(两部法律涵盖和保护的技术均不局限于半导体技术,但本文仅讨论其中与半导体技术相关的部分)。《产业技术保护法》将“核心技术”定义为“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高的技术、经济价值,或所属产业的增长潜力较高,以至如发生技术泄露将对国家安全及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技术”。主要采取的保护措施包括(1)要求核心技术持有人[1]建立技术保护区并采取防止泄露相关技术的具体措施,及(2)要求核心技术持有人拟出口其持有技术,或者拟接收域外收购合并(外国人拟收购核心技术持有人或受让其全部或主要业务等)的,获得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向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等。
2022年,在全球半导体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半导体供应链安全问题愈发突出的背景下,韩国出台“半导体特别法”——《尖端战略产业法》,并通过提出一个新的概念——“国家尖端战略技术”,进一步加强了监管力度。
2、《尖端战略产业法》的保护对象——国家尖端战略技术
(1)法律定义
《尖端战略产业法》保护的国家尖端战略技术(以下简称“战略技术”)是指,“对供应链稳定、国家及经济安全的影响较大,以及在出口、就业等国民经济领域有较高效益,且对相关产业具有显著波及效应的技术”。
战略技术由产业通商资源部指定其范围并予以公告,根据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2023年6月2日的公告,当前韩国政府划定的战略技术共有17项,其中包括半导体领域技术8项、显示领域技术4项、蓄电池领域技术3项及生物领域技术2项。
(2)与《产业技术保护法》规定的“核心技术”的比较分析
如前所述,在《尖端战略产业法》之前,韩国已制定有《产业技术保护法》,并据此对包括半导体技术在内的“核心技术”予以保护。根据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于2023年4月6日公布的清单,当前韩国的“核心技术”包含半导体、显示器、汽车及铁路、钢铁、船舶、生命科学等13个领域的75项技术。
相比于战略技术,核心技术的范围及种类更为广泛,两个清单所涉的半导体技术具体比较如下:
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在半导体领域,《尖端战略产业法》及《产业技术保护法》所保护的技术存在一定的重合,《尖端战略产业法》所保护的对象规格更高,而《产业技术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范围则更广。
3、战略技术的指定与管理
(1)指定、变更与解除
根据《尖端战略产业法》的规定,战略技术清单每三年调整一次,考量因素主要包括:(1)对产业供应链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2)技术的增长潜力及技术难度;(3)技术对其他产业的波及效应;(4)技术在相关产业的重要程度;(5)技术对出口、就业等国民经济造成的影响;(6)技术在国内所处的技术水平及产业化阶段;(7)技术的交易规模及国际市场动向等。
已公告战略技术后拟进行修改或解除的,由产业通商资源部与战略委员会共同审议决定,并予以公告。
(2)申请判定程序
相关技术的持有人可以向产业通商资源部申请判定其持有技术是否属于战略技术。拟申请的持有人应提交关于持有技术的特性、用途、性能、市场规模及竞争力等的说明文件及申请书等书面材料,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于接受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不包含技术审查期间)向申请人书面通知结果。
三、韩国对核心技术、战略技术的出口、外资并购等的监管
1、监管方式
根据既有《产业技术保护法》的规定,核心技术持有人拟通过向外国企业出售或转移等方式出口核心技术的(以下简称“出口”),或者拟接受外国人对其收购或合并等情形的(以下简称“外资并购”),如该等核心技术系获国家经费支持研发,应事前取得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的审批;如该等核心技术未曾获国家研发经费支持,则应事前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进行申报(报告)。
而《尖端战略产业法》对于战略技术的出口及外资并购的监管方式更为严格。对于战略技术,无论其在研发过程中是否取得研发经费支持,只要技术持有人进行出口或接受外资并购,均须事前取得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的审批。
此处的“外国人”包括:非韩国国籍的自然人、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履行外国政府的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机关、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社、亚洲开发银行等从事开发金融相关业务的国际机构、履行对外投资业务的国际机构。
“外资并购”包括:(1)外国人单独或与其配偶、直系亲属、其具有决策权的公司、其具有50%以上董事委派权的公司共同取得核心技术持有人的50%以上股权的(包括不足50%但成为最大股东且享有董事委派权的情形);(2)外国人受让、租赁核心技术持有人全部或主要业务的;(3)外国人通过提供资金贷款对核心技术持有人享有过半数董事委派权等情形。
此外,核心技术或战略技术持有人知道将发生外资并购等的,应及时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进行申报;产业通商资源部收报后认为需进行审批的,可以要求相关外国投资人协助提供审批所需材料。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与相关委员会经审议认为核心技术或战略技术的出口或外资并购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核心技术或战略技术持有人未经审批/申报或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审批/申报程序的,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有权采取勒令中止、禁止、恢复原状等措施。
2、预审程序
对于核心技术或战略技术持有人涉及外资并购的情形,《产业技术保护法》及《尖端战略产业法》规定有预审程序,即核心技术或战略技术的持有人在进行外资并购之前,可申请产业通商资源部对(1)其持有的核心技术/战略技术是否与国家安全有关;(2)其拟进行的外资并购是否可行;(3)其他与外资并购相关的问题进行事前的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该等预审程序仅针对已明确属于核心技术或战略技术的持有人而开展,并审核拟进行的外资并购是否可能取得主管机关的审批。至于申请人所持技术是否属于核心技术或战略技术,并非预审程序的审查事项,相关技术持有人可以向产业通商资源部另行申请判定。
四、半导体技术监管程序与外资准入程序的关系
1、一般情形——外国人投资申报
除韩国法律规定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如邮政业、教育机构、艺术团体、宗教团体、核能发电业、无线广播业等)和限制外资比例的领域(如肉类批发业、售电业、有线广播业等)等个别情形外,外国人在韩国投资并不受限。
例如,外国人拟投资军事物资生产企业等个别特殊领域的,才须事前取得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的许可。除此类情形外,通常仅需进行外国人投资申报(备案)。
以常见的外国人取得韩国境内企业股权的情形为例,外国人投资申报的主要流程如下:
在外国人投资申报程序中,如投资不涉及相关的禁、限制类产业,或不另行触发国家安全审查,则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可即时办结。至于拟投资标的公司所持技术是否属于半导体领域的尖端技术等问题,因为半导体领域本身并不属于外资准入禁限类目,这类问题也就不是外国人投资申报程序所解决的事项。
2、特殊情形——涉及核心技术或战略技术
如在“监管方式”部分所述,根据《产业技术保护法》及《尖端战略产业法》的相关规定,投资标的公司为核心技术或战略技术持有人的,外国人对其投资须事先取得主管机关的审批或应事先向主管机关进行申报,根据具体情形区分如下:
此时,其审批或申报的大致流程如下:
此外,如前所述,相关技术持有人可以向产业通商资源部申请判定其持有技术是否属于核心技术或战略技术;已明确为核心技术或战略技术持有人的,可申请产业通商资源部对拟进行的外资并购是否可行等事项进行事前的判断。
因此,拟投资韩国半导体企业的中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相关制度,在实质性开展投资交易之前(如支付投资款之前),先行对标的企业所持技术是否属于韩国政府指定的核心技术或战略技术等情况进行事前的判断。同时,考虑到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对于顺利进行交易至关重要,申请判定程序和预审程序需要提交大量技术性或商业性资料,以及有关外资并购的具体内容资料,投资人应尽早考虑引入国内外律师等专业人员及机构参与相关工作,通过借助专业力量发现、干预、解决潜在风险。
五、展望及建议
除了上述规定之外,韩国政府预计将进一步加强对半导体领域的规制与监管力度。近日,新一版的《产业技术保护法修正案》通过韩国国会表决,如该等修正案正式生效施行,韩国将扩大“外国人”的概念至持有双重国籍的自然人,并对核心技术企业的外资并购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对于不履行政府限制措施的企业则将每日征收高额罚金直至履行相关指令。
鉴于此,建议拟投资韩国半导体产业的中国企业:
(1)持续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及韩国政府的监管政策动态,并对标的公司所在国的法律大环境进行必要的调研和了解;
(2)充分利用申请判定程序和预审程序,尤其在标的公司相对知名、交易规模较大、标的公司所掌握的技术规格较高的情形下,投资人可以考虑要求标的公司先行进行申请判定程序或预审程序,将此作为交易卖方须提供的尽职调查材料或交易先决条件;
(3)在交易架构的设计方面,采用非SPC的多层实业实体结构,尽量避免由SPC直接投资。
[注]
[1] 包括企业、科研单位、专业机构、大学院校等主体。